2015年7月7日 星期二

07月07日 後佔中第204天 否決政改方案後第19天



0707 後佔中第204
否決政改方案後第19







民建聯慶23歲 特首讚重要夥伴





■民建聯昨晚舉行23周年會慶酒會,慶祝成立23周年。特首梁振英,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外交部駐港副特派員佟曉玲,特區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中聯辦副主任林武,立法會主席、民建聯會務顧問曾鈺成等任主禮嘉賓,民建聯監察委員會主席盧文端主持酒會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民建聯創黨至今23載,由昔日發展至今,黨員人數達27,939名。該黨昨日舉行23周年會慶酒會,主禮嘉賓、特首梁振英讚揚民建聯堅定不移地愛國愛港,並致力在經濟、社會、民生服務上,足見真誠為香港,也是特區政府的重要工作夥伴,並希望民建聯能不斷提點他和特區政府工作,為香港更好的未來打拚。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表示,民建聯會繼續做好橋樑角色,向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積極提出建議,推動香港發展,重點發展惠民的措施。

梁振英張曉明佟曉玲等主禮

民建聯昨晚舉行23周年會慶酒會,慶祝成立23周年。特首梁振英,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外交部駐港副特派員佟曉玲,特區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中聯辦副主任林武,民建聯主席李慧琼,民建聯監察委員會主席盧文端及立法會主席、民建聯會務顧問曾鈺成等主禮。

梁振英在致辭時讚揚,民建聯由1992年成立至今,23年來皆矢志不渝,在政治、經濟方面出力,更全力為各階層服務,足見真誠為香港,深獲市民支持,其影響力舉足輕重。
他續說,民建聯上下一心,一直堅定不移地愛國愛港,在監察特區政府施政的同時,也是特區政府的重要工作夥伴,相信民建聯會繼續成為愛國愛港的重要力量,並期望民建聯能不斷提點他和特區政府的工作,為香港更好的未來打拚。

堅持愛國愛港 貢獻「一國兩制」

李慧琼致辭時指,民建聯在過去23年經歷不少風雨和起落,至今一直向前走,原因有二,一是一直堅持愛國愛港理念:香港與祖國內地命運休戚與共,只有走愛國愛港路線才能維護國家及香港的共同利益、令市民安居樂業,社會穩步發展。民建聯會一如既往,繼續堅持愛國愛港的理念,團結市民,促進香港社會和諧發展,為建設「一國兩制」作出最大貢獻。

第二,是民建聯3位前主席的出色領導,全體會員、同事、義工的開拓努力及社會各界的鼎力支持。李慧琼說:「今天民建聯取得的成績,是在場各位一起努力創造的成果。對於大家對民建聯的無私支持及付出,我在此表示最衷心的感謝。」李慧琼指出,特首普選決議案在立法會被28名議員否決,令香港錯失了普選特首的機會,而建制派在表決過程中的失誤則令市民感到失望。他們會深刻反省,汲取教訓,往後努力工作,不斷自我提升,將市民交託的工作做得更好。

她強調,「政改方案雖被否決,但絕對沒有否決我們在20個月政改諮詢過程中取得的成績。」民建聯會繼續以溫和、理性、務實方式議政,反對一切形式的暴力、反對破壞、反對拉布,「因為我們深知,暴力、破壞、拉布不會令香港變得更好,只有相互尊重、溝通對話,尋求共識,社會才能向前發展。民建聯會繼續做好橋樑的角色,向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積極建言,出謀獻策,推動香港不斷發展進步。」

將聚焦研究安老醫療青年發展

特區政府表明會聚焦經濟發展及民生工程。李慧琼指出,香港社會現在最需要放下政治爭拗,休養生息,同時要善用時間,把握機遇,爭取改善民生,促進經濟。民建聯未來會將重點放在安老服務、醫療、青年發展、科技創新等政策領域做研究、提建議。

出席是晚酒會的嘉賓還包括特區主要官員、中央駐港機構和中資機構負責人、立法會議員、區議員、香港主要政團成員、公務員、駐港領事、商界學界代表及社會各界近800人出席酒會,場面盛大。




《國安法》與港何關?



■內地早前通過《國家安全法》,並將港澳台地區寫入法律條文內。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5年7月1日通過《國家安全法》。此法涵蓋範圍廣闊,為國家安全確立定義,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2條)。

國家安全適用的空間由領陸、領海、領空到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規管的範圍由武裝力量到經濟秩序、金融、糧食、網絡等,還包括文化及宗教活動等。

《國家安全法》在兩項條文提及香港。一是關乎全中國人民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港澳同胞也包括在內(第11條)。另一是明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40條)。到現在為止,《國家安全法》並未按《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被加入《基本法》附件三,故此法並不適用於香港。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仍引來憂慮。

立法重點為維護政權

首先,《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洩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第15條)。

這條文與《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很相近。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本是兩條不同法律體系的法律,即使內容相近,也未必有關連,但在最近關於普選特首的爭議中,我們看到北京政府不斷引用國家安全的概念去解讀「普選」,全國人大常委會更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為由,通過了831決定。

2003年特區政府最後擱置的23條立法的草案,對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所下的定義是相對上狹窄的。以「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為例,有關違法行為是指有人「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但《國家安全法》為國家安全所下的定義,重點是政權安全,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的安全。《國家安全法》所要求的更不單是懲治,還要防範和制止。
若是按《國家安全法》去解讀國家安全,會被禁制的行為肯定會闊很多。特區政府將來按《基本法》第23條再試行立法時,會否把禁制的範圍按《國家安全法》為國家安全所下的定義及設定的範圍重新演繹呢?在香港現今的政治處境,有人感到疑慮是完全合情合理。

還有,港人在港所作的行為,若觸犯了《國家安全法》,雖不會在香港被起訴,但他們若回到內地,會否被拘禁、起訴和懲處呢?《國家安全法》未有具體的條文設定罪行,但將來必會有具體的法規落實《國家安全法》的原則。但其實在《刑法》中早已有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一條是第105條。該條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並不是《基本法》附件三規定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但《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港人單純在香港領境內所作的行為理應不受《刑法》規管,但若行為的一部份或行為的結果是發生在中國領域內,就有可能仍受《刑法》規管。

過去曾發生港人在香港境內所作的行為,被指觸犯了內地的《刑法》而在內地法院被起訴及判刑,依據就是組成那「犯罪行為」的其中一項或「犯罪行為」的結果是發生在中國領域內。不過,內地法院理解「犯罪行為」的一項或「犯罪行為」的結果是在內地發生卻是很粗疏,那令港人在港所作的行為會墮入內地法網的可能性大增,任意性也很強。因此,即使港人的行為主要是在香港境內進行,但只要該行為的一部份或結果,被指是在中國境內發生,而那項行為或結果是違反危害國家安全罪,他們回到內地仍有可能被拘控。

另外,《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香港境內的中國公民會否因在香港境內所作的行為,在回到內地被拘控呢?關鍵是如何理解第7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意思,是指領土領域還是法制領域?

在港「犯法」回內地或被拘控

若那是指領土領域,香港明顯是在中國領土領域內,第7條就不會適用於香港境內中國公民在香港領域內所作的行為。但若那是指法制領域,因香港是行另一套法制,故是在中國的法域以外,那麼第7條就可能適用於香港境內的中國公民。如果他們在香港做了違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行為,他們回到內地就有可能因這些行為被拘控。

過去曾發生一些案件,由內地來港的中國公民在香港犯案後逃回內地,內地執法部門把他們拘控並被內地法院判刑。內地法院能對這些中國公民有司法管轄權,似乎是基於《刑法》第7條。在這些案件,特區政府並沒有提出反對,也沒有啟動移交罪犯的程序,將他們移交回香港法院受審,那讓人覺得特區政府是默許了《刑法》第7條是可以這樣間接地適用於香港。

若是這樣,危害國家安全罪也就可以用同樣方式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所作的行為了。現在未有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單純因在港所作的行為而被內地執法部門拘控,可能只是中國的執法部門未按此理解嚴格執行而已。不過這樣做,那其實是把《刑法》間接地適用於香港,是與一國兩制的精神不相符的。

香港回歸已經十八年,這些法律疑問一直都未被處理。這也是為何港人對《國家安全法》存有不少疑慮,因中國《刑法》就像懸於港人頭上的刀劍。

戴耀廷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梁愛詩:不做害國事 毋憂《國安法》





■梁愛詩指,最重要是香港市民出發點不是要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 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李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頒布最新的《國家安全法》,香港反對派中人稱會影響港人往返內地,甚至有人會因而被捕。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日強調,每個國民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而國家通過《國安法》並非針對香港一小撮人,也非藉此施壓以加速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最重要是香港市民出發點不是要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就毋須過分敏感。但她指,在香港目前的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國家安全條文的概念已經過時,故香港有需要就二十三條立法。

新修訂的《國安法》首次將港澳納入適用範圍,列明港澳居民都有義務維護國家主權。梁愛詩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沒有一個國家不制訂《國安法》,而《國安法》適用於國土每一寸土地,香港也可能有些行為影響遍及全國,故不可以說《國安法》與香港完全沒關係。

維護國安國民有責

她強調,國家的《國安法》是「好大的事情」,並非針對香港一小撮人,中央官員也不可能就香港人每一種行為都解釋是否違法。不過,每個國民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最重要是市民出發點不是要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首先你問你應唔應該做先,唔好話做了這件事會有什麼懲罰、會否受到懲罰。」

梁愛詩續指,港人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會否在內地受到懲處,涉及境外司法管轄權問題,但不等於在其他地方犯了法後不能於內地受審判。例如在內地取得機密,即使無違反香港法律,仍可能會在內地受法律制裁,新加坡或美國也有同樣做法。

李卓人「自知」為何憂慮

對於香港「支聯會」秘書李卓人稱,考慮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返內地考察「測試」《國安法》,梁愛詩指,不了解李卓人為何對《國安法》有憂慮,也只有「支聯會」才知道自己是否有構成推翻政府的行為,「有沒有行為、有沒有能力(推翻政權)等,要佢哋自己先至知。」

被問到提出所謂「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參與「佔領」行動等有否違反《國家安全法》,梁愛詩認為,要視乎有否「煽動」他人推翻國家政權,不能簡單說「六四」就是危害國家安全;而去年發生的「佔領」行動是想推翻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更改法律決定,而非造謠、誹謗及推翻國家。

港須就二十三條立法

就有曾參與「佔領」行動者被內地拒絕入境,梁愛詩指,這屬內地有關部門的判斷,她不評論個別案件,「佢哋考慮什麼我唔清楚。如果香港人憑現在力量能推翻政權,係不現實。」她認為港人對《國安法》的憂慮源於不了解內地情況,並呼籲港人應接受國家民族,看這問題時就不會太敏感。

梁愛詩又否認中央制定《國安法》是向特區政府施壓,以加速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認為特區政府有權自行判斷立法時機。但她指,目前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國家安全條文的概念已經過時,因此香港有需要就二十三條立法。





對《國安法》 港人不必過慮
石老師的圖片搜尋結果石老師工作室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國家安全法》,首次納入港澳兩地,惹來港人疑慮。其實,絕大部分港人干犯有關法律的機會甚小,不必過於憂慮。

大家先看看新《國安法》要求甚麼?它在原有的防範、制止和懲治叛國、分裂國家、煽動顛覆政權和洩露國家機密等罪行之外,還涉及金融和經濟領域、糧食安全、能源、網絡信息、宗教等領域,以及太空、國際海底區域、極地等,涵蓋軍事、網絡、經濟、文化,甚至太空等領域的活動,範圍確實比1993年制定的《國安法》廣泛。

若從中央角度去看,那是「為適應新形勢而提出應對各種威脅的綜合性法律」,及「對外面臨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及社會穩定雙重壓力,各種可預見及不可預見的風險明顯增加,例如恐怖主義活動、網絡安全等」的應對修法措施,無可厚非。無論港人認同與否,在這些大原則上,香港確有:一、「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國安法》第11條);和二、「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40條)。以上兩項都是《國安法》關於港澳的條文,都屬原則性的,絕大部分港人在這兩項法律條文的原則上應無異議;至於技術上,大家就要衡估自己會犯上的機會有多大,才須考慮要否為此而擔心。

全世界國家都有其國安法,包括很多港人嚮往的先進及民主國家(如美國)都有,她們執法甚或更嚴於中國。今時「國安」已不止限於外敵武裝軍事犯境,更多是內部異見者變成恐怖分子,這正是近年國際要對「國安」賦予新意義的原因:「敵人」不止來自境外,也可以是內部的異見分子,他們會從各方面發動恐襲,破壞社會穩定、基建,以至政府運作架構。社會包容異見人士,但意見極端不一定在行為上會走極端,新《國安法》正是針對行為極端的激進異見人士。

有反對派,尤其是激進反對派人士,煞有介事地要「試水溫」,闖關「博拉」。筆者會建議2047年前他們不要返內地,以免井水犯河水,自找政治麻煩;2047年後,要嘛守國安法,要嘛成為國家領導人。不過,若他們當上國家領導人,也不見得會取消《國安法》。

近日,前律政司司長及現任律政司司長分別反覆解釋《國安法》,主要是申述原則,也視乎有沒有具體行為危害國安。事實上,《國安法》並未透過《基本法》第18條引進香港,而「23條」又未立法,在「司法管轄權屬當地司法管轄」的原則下,港人實不必過慮,畢竟,新《國安法》應是針對危害國家的具體行為,而不是針對捕風捉影,甚或誤墮國安法網的無辜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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