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教資會:特首委校董 或技能錯配


教資會:特首委校董 或技能錯配

【明報專訊】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昨日在政府接納《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報告後,公開整份報告。報告提及,特首以大學校監身分委任相當大比例的校董會成員,但沒有系統地考量大學的需要,因而未能配合不同大學所需的校董之技能和專長,可能對管治造成嚴重後果。報告又指本港大學之間協作有限,有現有撥款機制下均渴望成為以研究為主導的優秀院校,卻缺乏同樣經濟誘因支持優質教學,建議教資會借鑑國際做法,設立校董會及校長問責機制,在院校自主與向公眾負責間取得適當及可持續的平衡。

葉建源﹕勿避修大學條例訴求

特首辦昨透過教資會指出,「應由誰委任校董」並不是報告研究範圍;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則促請政府勿將教資會報告當作擋箭牌,以迴避教育界和公眾對修改《大學條例》的熱切訴求。

本報就報告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查詢特首是否認同報告說法,以及會否跟進,特首辦將查詢轉交至教資會,該會並沒就特首是否認同報告作回應,但指「應由誰委任校董」並不是研究範圍,報告旨在提出建議,協助校董會提升效能。另外,香港大學、中文大學、浸會大學、城市大學都表示,會詳細了解報告內容及建議,再跟進;理工大學指會探究是否有進一步優化管治架構的範疇。

報告﹕或對管治有嚴重後果

報告由利物浦大學前校長Howard Newby撰寫,主要分析本港公立大學最高管治架構,即校董會或校委會(Council)的現况。報告指特首沒有考量大學的需要,便委任大比例的校外人士進入校董會,故未能配合不同大學所需的校董之技能和專長,報告認為,「如大學無法吸納所需的各項技能,可能會對管治造成嚴重後果。」

倡校董會訂準則納新成員

對於招募合適的校董會成員,報告指最佳做法是按該校董會對不同專長的要求制訂準則,招募新成員,確保校董會中有均衡及適當比例的校外持份者。報告又認為,此舉有效地支持和維持大學的院校自主,並有助高等教育界別與政治界別保持健全距離。

大學政府角色責任未釐清

此外,報告認為,本港沒明文釐清大學與政府(及教資會)雙方的角色和責任,亦未曾有系統討論院校自主與向公眾負責之間取得平衡,高教界容易受一連串突發事件影響,有人認為香港正面對這類風險。報告建議制定問責框架,規定校長及校董會每年匯報情况。

倡定問責框架 院校每年匯報

報告指英國以較正式的文件列明撥款委員會與各大學之間的關係,院校可在向公眾負責的基本原則下,得享相當大的自主;新加坡政府也給予大學相當大的自主權,但須根據雙方議定的「問責框架」,每年匯報大學運用公帑的開支。報告指出,若不訂立類似的備忘錄,當突發事件日漸增多,將導致政府及院校互不信任,令院校自主和向公眾負責的聲音兩極化及失衡。











教資會公布《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報告,包括以下6項建議:
建議1:
院校和政府應考慮制定有關校董會成員培訓和持續專業發展的安排,以便成員掌握更多知識,在履行職責時有據可依。為物色賢能擔當校董一職,院校應各自制定對不同專長要求的準則,並定期予以檢討。教資會與各院校應分別舉辦就任培訓,前者介紹整個界別的事宜,後者則加深成員對有關個別院校的認識。
建議2:
為確保校董會成員在履行受信責任時,能在院校自主與向公眾負責之間取得適當及可持續的平衡,教資會應借鑑國際的良好做法,設立機制去探討訂立問責框架文件,規定校長及校董會每年匯報情況。
建議3:
校董會在策略規劃方面擔當重要角色,而策略規劃是院校明確訂定其工作優次的過程,並作為校董會評估院校表現的依據。為履行此職責,每所大學應制定一套合時和適切的主要表現指標,讓校董會評估院校按策略計劃議定的優次推行有關工作的進度。
建議4:
校董會須通過監督風險管理,信納院校已清楚辨識及有效管理院校的主要風險—財務及校譽風險,這是校董會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制訂風險管控表,並最少每年檢討一次,如能增加檢討次數,則更理想。
建議5:
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公布轉授職權安排,闡明轄下委員會的分層組織,以及包括一個得校董會信納為可有效地在管理方面監督大學活動的機制,包括恰當的轉授和匯報機制。
建議6:
教資會應定期檢討大學管治情況,最好每五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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