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機管局報告:不同行同檢,機管局可被罰款50萬及監禁2年




機管局報告:
不同行同檢,機管局可被罰款50萬及監禁2年




昨天機管局的護主報告竟大意披露了支持「同行同檢」的證據!

由於《航空保安計劃》是「限制文件」,之前未能從公開途徑獲得,但機管局報告的附件中竟出現這份「限制文件」其中一頁。第6.2.10段清晰指出,所有手提行李的檢查程序進行時,乘客需要在場。

6.2.10 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

根據香港法例第494章《航空保安條例》第27及28條,保安局局長負責擬定一份《航空保安計劃》,再藉此向機管局發出保安指示。

機管局和保安公司當日的處理明顯抵觸《航空保安計劃》的要求,任何人觸犯《航空保安計劃》的保安指示,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如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萬及監禁2年。

這份盲撐梁特首的報告在發表的24小時內不攻自破,更完全推翻早前機管局、民航處及保安局的種種歪理。


【最新跟進】

美國運輸安全局TSA 到港巡查.收到部分組織回覆

已確認本星期美國運輸安全局(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TSA) 來港對香港國際機場進行巡查後,所以我在本月中已接觸巡查團負責人,將「帶住特權去旅行」事件始末告知,並要求檢視香港機場保安程序。

由於避免影響TSA的工作,本來想留待巡查後才向大家報告,但由於已有傳媒報道,所以我有責任向各位交代。

事件發生時,梁頌昕所乘搭的航班,目的地是美國三藩市,所以要跟足TSA的保安程序。我一直質疑,由第三者代為將手提行李通過安檢的做法很大機會違反當局的條例,故此我去信TSA尋找答案。

至於早前寄出的聯署信,已收到ACI (國際機場協會)及 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回信,指事件需要由ICAO (國際民航組織)定斷,我期待ICAO能夠給予一個中肯的答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