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8日 星期五

旺角衝突林淳軒等10人撤控


旺角衝突林淳軒等10人撤控 
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損社會安寧







【明報專訊】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大衝突,警方至今拘捕79人,其中50人被落案起訴,大部分被控暴動罪。其中43人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控方在庭上申請撤回當中10人的控罪,包括前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和一名15歲的被告。控方表示雖然該批被告案發時在現場出現,但無足夠證據證明他們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林淳軒在庭外表示,自己明顯沒有參與暴動,批評警方濫捕和政治打壓。

昨獲撤回控罪的,包括黎文浚、何肇彰、顧博謙、陳冠錡、王世杰、莫柏軒、譚曉彤、張展滔、林淳軒和一名15歲少年。其中譚曉彤被控非法集結,其餘9人皆被控暴動罪(見表)。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昨獲撤控的10人,主要是警方完成進一步調查後,律政司小心和全面考慮了調查結果、適用法律、相關證據和《檢控守則》,認為根據進一步調查後所獲得的所有相關證據,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至定罪,遂撤銷對相關被告人的控罪 (詳見另稿)。

43人提堂 林批濫捕

林淳軒在庭外表示,自己當天是到旺角支持小販,更買了戲票,準備到朗豪坊看電影,明顯沒參與暴動,認為警方是濫捕和政治打壓。他又說,昨天43人提堂已有10人獲撤控,相信將來會有更多人獲撤控。

代表林淳軒的大律師楊岳橋為林申請訟費獲批,楊岳橋說訟費申請不包括法律費用,而是涉及其他損失。林淳軒在庭外表示,代表大律師楊岳橋是義務幫助,他被捕當天原計劃出外旅行,但因在機場被拘,旅程被迫取消,故追討機票和酒店費用,涉及約1.1萬元。

林機場被捕 楊岳橋代表追回旅費

昨日提堂的還有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其案件押後至5月10日再訊,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法律意見。梁天琦表示,警方當天是「見人就拉」,昨獲撤控的被告之一顧博謙為其同學,顧當日只是以校園記者身分在現場採訪,但被拘捕。

昨日開庭前有「保衛香港運動」和「珍惜群組」共約30人在法院門外示威,高呼「嚴懲暴徒,入獄找數」等口號,又持咪高唱改編生日歌「恭祝你今日瞓街頭,慶賀你監牢裏受」。當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黃台仰等到達法院時,遭激動的示威者指罵他們「收黑金」。

惟兩批示威者之間亦不和諧,曾互相指摘對方示威標語「過界」,雙方持咪發言者又常「疊聲」,多次向對方怒目而視。

【案件編號:KCCC504-540、574、575、610、619、620】


江樂士驚訝:顯示提控前證據不足

【明報專訊】對於律政司撤銷檢控10名涉及旺角大衝突的被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感到驚訝(surprised)。他以書面回覆本報表示,10人被撤控的情况顯示,疑犯被控暴動等罪之前,證據強度早已不足,情况令人憂慮。
廣告

inRead invented by Teads

江樂士指出,檢控暴動罪並沒特別難度,檢控條件清晰,亦不比其他與公眾秩序相關的控罪困難。除非針對疑犯的證據清晰,否則被告應獲准保釋,而律政司當時亦應決定是否有充足證據判斷檢控暴動罪,若沒有足夠證據,就不應被帶到法庭。

湯家驊:暴動罪不難檢控 難評是否輕率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同意,於法理要求上,「暴動罪」並不算較難檢控,但必須證明被告是有參與暴動的意圖、非法集會及擾亂社會秩序,「三樣無咗一樣都唔得」。但他認為,在未知具體情况下,難評論律政司是否檢控輕率,亦不能以42宗案件中有10宗須撤控來分析背後情况,應「每宗個案個別睇」。


湯家驊指出,律政司及時撤銷控罪總較上庭後裁定罪名不成立好,惟律政司決定檢控時亦應小心處理,「早就證據不足,就不應檢控」,他說檢控準則與拘捕準則不同,「不是有合理懷疑就行,要有實質證據證明」。


律政司:檢控與拘捕標準有別

【明報專訊】就昨日有10名涉及農曆新年旺角大衝突的被告獲撤銷控罪,律政司發言人解釋,在法律上,警方決定應否拘捕,與律政司最終決定應否提出或繼續檢控採用不同標準。只要有真正和合理懷疑,警務人員便有權拘捕涉案者;律政司則有責任持續考慮整體證據是否支持繼續檢控,若整體證據(包括新證據)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便會決定不繼續檢控。

發言人表示,就昨日獲撤控的10人,主要是在警方完成進一步調查後,律政司小心和全面考慮了調查結果、適用法律、相關證據和《檢控守則》,律政司認為根據進一步調查後所獲得的所有相關證據,並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至定罪,遂撤銷對相關被告人的控罪。

律政司認為,雖然有證據顯示該10宗案件的被告人在相關時間,曾於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的地方附近出現,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牽涉當中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活動或行為,故律政司認為就該10人被控的控罪,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至定罪。

警有合理懷疑可拘捕

律政司解釋,法律上,警方決定拘捕,與律政司最終決定應否提出或繼續檢控是採用不同標準。只要有真正和合理懷疑,警員有權拘捕涉案者。換言之,警務人員不須考慮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應作出或繼續檢控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即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及公眾利益。


律政司又指對於警方已提出檢控的案件,律政司從警方獲進一步資料後,有責任持續考慮整體證據是否支持繼續檢控。若整體證據(包括新證據)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會決定不繼續檢控。就今日提堂的另外33名被告,律政司會繼續與警方保持緊密聯絡,考慮如何最合適和公平地處理相關案件。



















Flag Counter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