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十惡不赦究竟是哪“十惡”


十惡不赦究竟是哪“十惡”



古代犯人被定罪之後,有時候可以通過繳納贖金抵償處罰。如果遇到皇帝登基或生日,有時還大赦天下。但是有十類犯人是什麼樣的寬赦都不適用的,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落入如此的境遇呢?

說起這十類人,有一個我們十分熟悉的成語就是來源有關這十類人的法律制度,這個成語就是“ 十惡不赦”。“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可恕之人。那其中的“十惡”指的是什麼呢?有不少人以為是“吃喝嫖賭抽,坑蒙拐騙偷”,大錯特錯了。

在現代漢語中,成語“十惡不赦”中的“十惡”並非實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國古代的刑罰律令中,“十惡不赦”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這是一項明文規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實踐中,進行減刑時必須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則。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後隨著制度的發展,最早出現在由北齊尚書令、趙郡王等撰寫《北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

《齊律》曰:“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八議制度也是《齊律》首創的被後世廣泛借鑒的律令之一,是專門為封建特權人物犯罪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也就是先前所說的一些可以減刑的法定門道。但是《齊律》明文規定:犯重罪十條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重罪十條”把以上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十惡不赦究竟是哪“十惡”

“十惡”究竟是哪十類惡棍?這十類惡棍做了一些什麼事才夠得上不赦的“十惡”呢?

首當其衝的,就是百姓造反了。所以“十惡”的第一條,就是“謀反”,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之後的兩條也是大同小異,謀大逆,是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謀叛是指背叛朝廷。

其次,也是“十惡”之中的主要成分,就是觸犯人倫道德底線的一些出格行為,這些行為,凡是有自己人格尊嚴的人,都不會允許這樣的行為發生,下面一一列舉:

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的行為。

不道,指殺一家無辜百姓達3人以上,或者是用肢解身體等殘酷手段致人死亡的舉動。這種行為不僅觸犯了道德,更是跨越了做人的底線,人到這份上了,和野獸有什麼區別呢。

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我覺得碰到這樣的事情,作為受害人,無論男女都無法忍受吧。

最後還有一個著名的罪名,叫做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的行為。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自隋代在《開皇律》中首次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間遂有“十惡不赦”之說。

歷史上,文學作品中第一次出現“十惡不赦”這個詞,是在元曲大家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裡:“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

其實將這“十惡”放到今天,一樣不能赦免這些罪行,不管人類社會如何發展,有些東西其實是共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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