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12月17日 佔中第80天 (後佔中第2天)



1217 佔中第2



【佔英代表赴英作證 行程保密為安全】





 佔領英領行動現有兩位代表受邀,出席英國國會外交事務委員會舉行的聽證會及作證,內容圍繞中國如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並遞交請願信。

其中一名代表於聽證會開始前一小時向本台表示,他們由於考慮可於香港安全離境及上機,甚至確保整個行程可以順利進行及完成,故此之前一直想保密直到最後一刻。但當中發生了很多事,他舉例如有媒體未經同意作出一篇不盡不實的報導,將其行程曝光。

其後他又講述有媒體指他們的所謂行程只是子虛烏有,指英國國會都會公佈議程而早前其沒相關資料,然而他明確指英國國會從無責任及表明需要在議程前多久公開。及後他再補充,基於保護學生及會議可安全進行,並未一早公開說明日期都是情有可原。而他認為,作為香港媒體竟然在毫無證據下作出嚴厲指控,是十分無禮並懷疑其別有用心。

同時他指出,傳媒發報時需提供出準確的資料,並指1218日某人將接受英國國會作證應再仔細審查消息,因為基於英國國會的消息,他們於1218日開始放假。最後他表示,傳媒更應該為自己的誤報負責,而不是刪文了事。

最後他指出在今時今日,每個香港人都明白在主流媒體中得不到應有的資訊,所以希望從網路媒體中找到出路。而他感到然而作為新世代網媒中由於並沒有舊有媒體的規範,更應自我把關嚴謹。


聽證會現場直播:
http://www.parliamentlive.tv/Main/Player.aspx?meetingId=16820

就 1984 年《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呈英國國會請願信 – 內容撮要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cvOlbepoqJSGRSNHBQMWhGZkZKdjF5emdjb0xuYmF1T0Jz/view?usp=sharing

Petition to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Reg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1984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xcvOlbepoqJc2ZKSlliWUtydUtaSENuNDhVS1dzYjlacEpN/view?usp=sharing




【就1984 年《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呈英國國會請願信】

佔領英國領使館行動於十月時進行至今,英國華僑決定發出電郵給國會成員,成功得到國會成員關注。兩名曾經在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外示威的大學生到當地作供,緊接著南華早報前編輯(范力行)於聽證會上作供。

兩名學生對英國外交部撰寫的香港問題半年報告表示失望,認為對方只接觸了立法會議員,並無接觸一般市民,未能反映現況。他們要求英國遵守《中英聯合聲明》,監察香港落實高度自治及民主發展的情況。

范力行會上指香港傳媒隨著香港的經濟利益愈來愈依賴大陸,面對內部壓力愈來愈大,但相信法治及司法制度可以保障新聞自由。他又指北京與港人的分歧在於北京著重維持一國,但是港人重視落實兩制,北京阻止下議院調查團來港亦與一國有關。

請願信內容撮要

一、引言

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政府承諾香港可享有除外交及國防事務外的高度自治權。中英聯合聲明亦表明方針將通過《基本法》落實,當中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條列明了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最終將由普選誕生,肯定了香港可享有民主的權利。然而,自九七主權移交至今,中方卻與《聲明》內容背道而馳。中國政府接連插手香港內政,民主進程飽受威脅,雨傘運動應運而生。數以萬計的市民走上街頭,試圖藉和平理性的示威,抗議香港政府(下稱港府)在中央干預下的荏弱,無力捍衛一國兩制。

是次運動為香港史無前例的公民抗命,港人所得到的回應卻是政權的無情打壓。示威集會權不但受《中英聯合聲明》保障,亦是國際承認的基本人權。但以梁振英為首的港府漠視民意,麻木不仁,徒知以暴力震懾示威民眾,不但有違人權,亦為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又添一例。作為《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國,英國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確保聲明不再被違反,保障港人藉《聲明》而享有的權利。

二、呈交請願信的因由

事實上,自雨傘運動迸發後,香港的民主發展深受國際關注,英國首相卡梅倫亦就此表態,認為對香港連日以來的事件深負重責;前港督彭定康亦撰文倡議港人就雨傘運動向英國政府請願。兩者的立場均引證了英國政府對香港的前景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於是十月三日,馬駿朗與十數名同學發起了留守英國領事館的行動,希望遞交請願信。是次留守由學生馬駿朗發起,目的是要求英國履行其作為《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國的義務。然而,英國領事館未有善待留守學生,多番驅逐他們。惟現仍有學生堅持於領事館外留守。

鑒於英國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願意接見留守學生代表,並獲邀出席聽證會,讓英國進一步了解主權移交後《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情況,我們以此請願信作為書面呈述,以清楚閘明中國如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三、《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的關係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國際條約的定義,《中英聯合聲明》屬國際條約, 亦因而受國際法的監管。 由於中英雙方皆為締結條約的主權國家,故此雙方均受國際法的監管,並理應確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條文,來履行中英聯合聲明之條款。 同時,英國外交事務委員會,於其第十份報告中,肯定英國在監察中國履行中英聯合聲明上的道德以及政治責任,故此英國對於中英聯合聲明在香港實施的情況的處理,實在責無旁貸。

而《基本法》乃基於《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而制訂,故《基本法》有其國際法基礎,其內容亦體現中國對其條約責任的實踐。反過來說,如中國不依《基本法》的條文內容行事,它違反的就可能不只是一部國家法律,而是《中英聯合聲明》這條國際條約。

四、中國多番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早已在多方面違反其於《中英聯合聲明》中的條約責任。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於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就香港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決定,已違反中國於《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中英聯合聲明》段三(四)訂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六十八條分別訂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選舉產生,並以普選為最終目標。由於香港有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義務,「選舉」和「普選」的意義應依《公約》第二十五(乙)條中「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一句理解。《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一)亦言條約的詮釋須基於條文用語的「通常意義」。故此,「選舉」和「普選」等字詞在國際條約中有其客觀意義,不能由中國單方面任意詮釋其內容,否則就是對條約的違反,中國須對此負上國際法上的責任。

除普選以外,中國在拒絕英國國會議員來港調查《中英聯合聲明》實施三十年一事上,亦違反了其於《中英聯合聲明》中在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條約責任。《中英聯合聲明》段三(二)訂明「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而入境事務明顯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可是中國外交部卻以「主權」為名,未經香港政府同意下單方面拒絕英國國會議員入境,屬對香港自治權的不合法干預。此外,近十年來香港人亦普遍感受到中國在外交和國防以外的種種事務上的嚴重管制和干預,「西環治港」的說法早已不脛而走,二零一二年的特首選舉、國民教育和二零一三年香港電視不獲發牌等事件,皆可見中國政府的從中操控。

更甚者,在中國對香港自治的違法干預下,《中英聯合聲明》段三(五)所保障的既有生活方式和各種基本人權亦被多番侵害。香港的新聞自由評級近年來不斷下降,傳媒人士多次受到暴力襲擊;而本年六月中國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更試圖取締香港從英國承襲過來的法治精神。

中國對香港既有法治精神的侵害和對《中英聯合聲明》的違反,亦見於其對《基本法》釋法權的濫用。早於一九九九年的居港權爭議,中國全國人大常委已繞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程序,自行釋法,侵害《中英聯合聲明》段三(三)給予香港的終審權,也違反受《聲明》保障的三權分立原則。及後人大常委多次釋法,褫奪香港人的普選權,更僭建《基本法》未有提及的普選「五部曲」,皆違反了《聲明》段三(四)中有關選舉行政長官的承諾。

五、四點訴求

基於以上理據和原因,英國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應該以《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國的身份保障香港人根據《聲明》而享有的、受國際法保障的權益。我們現促請英國國會:

(一)監督英國政府履行其於《中英聯合聲明》中的義務;

(二)正式主動就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進行調查並公佈調查結果;

(三)敦促英國政府以《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國的身份要求中國尊重一國兩制原則,停止繼續作出有違《聲明》的舉動,並履行其於《聲明》中對香港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承諾;及

(四)通過動議譴責中國違反及不尊重《中英聯合聲明》,並支持香港根據《聲明》實現真普選。







<有聚必有傘 有傘必有聚> -

雨傘運動79天回顧


Source: i-C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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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



去自首,又有咩好怕?

梁默思's picture
梁默思
中大政政Final Year學生。 香港是我家,相信我應該有一個更愛錫市民的政府。
  
當日早上筆者才跟記者說要坐在佔領了六十多日的帳蓬等待警察,怎料食完飯,不能返回佔領區。思前想後,決定去自首。

我係由10月第2個星期四開始佔領的。

好記得,我當日食緊飯;林鄭喺TVB直播以一副官威話「對話不能有前設,不合作運動動搖對話基礎,明天不可能有建設性對話,因此決定擱置與學聯對話」,我當時感到好嬲好嬲、感到有種被政府當面侮辱了的感覺(見注1)。我決定嚮應黃之鋒前一日講「一人一帳蓬」嘅口號,馬上由衣櫃執左一袋一星期嘅衫,直出油麻地買左個二百蚊國產帳蓬,然後,在金鐘夏慤道開始左六十幾日的佔領。

往後一切,如夢。

我會記得市民說的每句加油、我會記得夏慤村村民親切的面孔、我會記得洗手間乜都有的奇觀、我會記得村中處處藝術擺設的美態、我會記得康文署體育館花灑的水溫、我會記得熱心太太送來鏞記燒鵝飯和雞湯的感動、我會記得被幾個黑社會大漢推撞時的無懼、我會記得清金鐘道那早上在警方防線和警方對話不成功後聲撕力歇流下的淚、我會記得一大班人來話要拆大台時感到的無奈、也會記得最後一晚,廿幾個同系嘅同學整晚喝酒聊天到清晨......

到了金鐘清場那個早上,我已經決志要坐在這個睡了60幾天的帳蓬,等待警員到來。坐了一個早上,聽說我們的空城計下警方完全沒有借口界入,因此執達吏清場進度極緩慢仲放埋飯,那麼我決定也先去吃飯了順道將同學遺下的畢業袍歸還。

點知2點半回來的時候,警方已經築起了警界線,不容任何人進出。我拿著身份証,哀求警察讓我回到集會現場。 可是,站崗的警員指警方已經「做緊嘢」,就算我有決心承擔法律風險,封鎖線是不容超越。仲問我係咪好想坐牢,不如番去俾心機讀書啦。我指出我願意讓警方紀錄我的身份,不怕追究。畢竟,我的的確確這條馬路上睡了整整2個月,當日怒氣衝衝在夏愨道架起帳蓬時,已經考慮過我這樣做要冒的法律風險。有理有節。但不獲放行。由金鐘行到灣仔,由灣仔行到中環,逐個逐個警方的封鎖線試,答覆都係一樣。我用了2個小時仍無功而還,警察都勸我唔好禁傻。但我始終不能越過個人道德果關。最後,我決定行入灣仔警署總部自首。

這個決定委實並不容易做。要轉身離開,很容易。我入去自首,香港不會馬上得到民主。我轉身離開回家,運動也不會因而失敗。多我一個唔多,少我一個唔少。但我主修政治哲學,在佔領以前,已經在課堂讀過Joh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有關公民抗命的理論(見註2) 也讀過 William Smith 對實然公民抗命案例的分析(見註3) 。公民抗命的原則,我是知道的、我是相信的。作為一個康德道德觀的信徒,我是須要知行合一的。 即使知道步入警局之後,好可能人生的道路就不同了,讀JD做律師的那扇門會從此關上、甚至連他日迎娶女友都不能回她父母的鄉下設宴。一些好trivial,但對生命好關鍵的細節那一刻在我眼前閃過。我沒有信仰、腦海只餘下那些政治道德哲學的原則,和我對香港這一個家的愛,令我堅持行入去警局。

每個人心中都有正義感。每個公民都有道德責任確保社群的發展能兔除不正義的限制。可是,即使831決議之後,大量所謂「沉黙的大多數」仍然對爭取普選無動於衷。 他們還聽部分報章所言,覺得爭取普選的議員一定是因為收美國錢來搞亂香港,而第一個星期罷課學生就是無知少年被人煽動利用;如同那些投機政客為了獲得中聯辦資助而加入建制派陣營、如同去了旅行收了月餅的掌心雷婆婆被村長煽動去反佔中大遊行、如同67暴動那些受毛澤東文革熱情衝昏頭腦的左仔。簡單來說,「沉黙的大多數」覺得政治都是私利者的遊戲,不明白沒有收到好處的人(如果理智)怎會去參與政治。「沉黙的大多數」平常聽到示威者的訴求,寧願抛下一句「我討厭政治」敬而遠之,民主運動似乎已經到了瓶頸位(見註4)。到底,我們怎麼才能令他們相信普選是真正打著「公眾利益」旗號,真的爭取「公民利益」的制度? 我們怎麼令他們相信普選不如功能組別或者特首提名委員會般是一個精英集圑和中方掩著「社會繁榮穩定」外衣,內是露骨的利益交換。如果想更多香港人投入民主運動,我當時相信公民抗命是我們應做的事。當我們把自己的時間、自由、前途置於風險,才能令他們知道有香港人把香港社會利益靈駕於個人利益之上,只求真誠地感動更多香港人支持這個理念,不求個人回報。

到了這日,如果我心存撓倖轉身就走,逃過了警察清場行動,但公民抗命的過程根本無法完滿。如果我不去就義,如何令其他香港市民相信這次運動提出的改革方案真的全無半點偏頗的私利,而是全為了公眾利益呢?就算我不能感動香港人,至少我能如韓國電影「逆權大狀」令我身邊十幾個公務員、商人親戚意識到民主運動真的很值得大家一起追求。

我清楚明白警方為城市秩序清走示威者是他們必須做的職責,我願意配合。我一直清楚公民抗命符合道德與否的關鍵之處可以見於執法機關其後的處理方法。例如執法的方式,警方可以選擇從寬處理、拘捕後放人;就算回到警署,律政署可以選擇不檢控示威者;就算檢控,法官最後的判刑可以選擇不使用Punishment,而是Penalty或者無罪釋放。在公民抗命的理論,每一個環節都是國家辨別違法者是否真心為公眾利益還是單單為私利犯法的一個肯定。公民抗命就是一個和政府溝通的過程,冒個人風險向政府進諌。而警方/律政署/法官的㣿情處理,就是對公眾利益的一個肯定。如果我這樣就轉身走了,這個道德的過程無從談起。

我在警署門口企左2分鐘。跟在英國exchange緊嘅女朋友傳了短訊道別之後,呼一口氣,deletewhatsappdeletetelegram,就行入去。入去之前,我以為之後果48小時就要和其他被捕嘅學生一齊失去自由。但原來整個過程氣氛順利多了。我是報案室似乎是那位PC和白衫sir他們遇到第一位無組織、自己自首的學生。我沒有跟隨學聯「被捕需知」的提醒什麼問題都不要回答,既然係主動自首,我冇必要咁做;我覺得反正都豁了出去,fidelity to law(見註5),就把我的故事由頭到尾跟他們說一遍。跟他們講佔領背後我對政府商議式民主的理想、我在佔領區溫習睡覺的日常生活、對警員做成不便的歉意、什至談到John Rawls的公民抗命理論。意想不到的是,對我分享的東西都聽得津津有味,他們和佔領前線遇到的警員當我係妖言惑眾嘅敵人有很大分別。傾了半個鐘左右,白衫sir話簡易處理左,我就可以離開了。不知道有沒有感動到他們對民主、社運處生好感?

希望在於人民 民主運動冇失敗的可能

好多人覺得人大冇撒回八三一決議,所以宣告這75日的運動已經徹底地失敗了。但我想反問,你當日拿起眼罩、口罩、保鮮紙踏出家門一刻,真的如此天真地以為中央就會給我們民主嗎?賦予運動精神和內涵明明是我們,不是其他人、不是我們的藍絲親戚、不是電視機搏出鏡的葉劉淑儀、更不是這個仆街梁振英政府。罷課果陣,我地唔係一齊大聲嗌過好多次「我們不是因為見到希望才去做,而是因為做下去才見到希望!」,難道你忘記了嗎?所謂「希望」,其實是我們。希望就是我。希望就是你。誰說民主運動是只演一幕的戲?雖然我們改變不了「現實」,但世界已改變左,因為我地已經改變左。我們出來抗爭,本身就代表比我們更早出來向政府說「不!」的抗爭者當初的抗爭並沒有徒勞。我們出來抗爭,就是給前人呼喚的一個回應。

所以,即使金鐘、旺角、銅鑼灣那些我們曾經佔領的街道,現在已經被長長的車龍重奪,我們無需要感到迷茫絕望,不必迷茫絕望;相反,我們已經有明確的下一步。我們要佔領香港!佔領700萬香港人的心!在自首翌日,只睡了數小時就跟隨同學落大埔區搵市民傾計。我想用我們自首的行動向他們傳出一個呼召,燃起他們心中的正義感。我想用我們的理據讓他們確信平等公平的政治制度是我們值得期盼的理想。即使舊制度內的建制能擋我民主路75日、能擋我民主路一年、能擋我民主路五年、能擋我民主路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我們不怕!我們就決心跟你玩落去!雖然今天我們沒有由中央得到真普選的恩賜,但香港已經改變左、香港人已經改變左,當愈來愈多香港人有對真普選的心願,現有向大商家傾斜的舊制度必定會崩塌。一切只是時間的問題,而時間是在我們的一邊。

這是時代的十字路口,我們已經不願意繼續做舊制度利益集圑的幫兇、我們決心由紫醉金迷的沉睡中醒來、我們已經醒來了、我們決定要回答時代的呼喚!你呢?

參考:

1)理想的社會裡,公民應該有正義感時刻關心社會,以防止不公義、不公平滋生。以前香港人會用定期投票、遊行集會、司法覆核等等去提醒為政者要緊貼公眾利益。香港即使沒有政制民主,香港人尚可以用大型遊行請政府重新貼近市民意願:2003年廿三條一直到2012年國教風波政府尚能虛心聆聽市民遊行訴求;但到2013HKTV事件、2014年新界東北事件,我們看到政府開始對遊行集會的人數麻目,擺出一副模視民意的高姿態。特區政府持這樣的態度,更加引証了沒有真正民主制度的話,這個特區政府長遠來說不會再是香港人的政府;而只會是地產商的政府、中聯辦的政府。香港普羅市民的民意只反映在半個立法會中;另外一半,漁民的影響力比律師醫生大學教授還要大。1997年回歸以來,一小撮大商家、地產商和親中權貴可以有主導性的特權。由權貴挑選出半個立法會連帶行政長官,在這些年一方面除去租務管制、遺產稅;另一方面盡力拖延最低工資、最高工時、全民退休保障等法令。高地價政策,讓樓價鋪租升完又升。還未計數碼港、東北、西九等一大筆一大筆利益輸送。以上例子全是回歸後為這些特權階級度身訂做的。雖然GDP又創新高,但創造出的財富都沒有落入市民手中。食住行貴左倍,但人工加得少少。香港市民不是朝不保晚的打工仔,就是為幾大地產家族做一生樓奴。一個這樣畸形的制度實在難言公平。追求普選,泛民議員護會抗爭再加遊行示威的民主運動已經進行了三十年。曾經,我們以為基本法落實了普選的承諾我們就可以自由了。但831決議,試當把他們的特權全部由舊有制度的選舉委員會過渡到普選下的提名委員會。再看林鄭那副高高在上的權貴代理人嘴臉。試問,是可忍,孰不可忍? 所以109日,我出來了。

2) 由於文章篇幅所限,會稍後另作一文簡介 John Rawls 公民抗命的理論.

3Smith, W. (2013). Civil disobedience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London: Routledge

4)年復年的71民主大遊行,已經把所能動員的人都動員了。民主路未開,議會內六、四之比反而逆轉,新登記的(年長)選民大部分投向建制派的手中。「沉黙的大多數」覺得政治都是自私自利的污漕之事,普選也只是自私自利者的陰謀。

5)袁國強今日(16/12)受訪時論及法治和自首的關係,令我憤而打了此分享。袁表示「不是犯法後自首就代表對法治無影響,公民抗命會導致有各式各樣的違法行為」,我想提醒他他這個推斷根本不能成立。公民抗命者處處考慮社會利益,公民抗命的定義非常嚴格,而非亂犯法。公民抗命是:
i. 為了重要的社會公眾權益,人人都可得益,而非損人為自己圖私利;
ii. 公開進行、主動接受刑責,而非在秘密進行想逃過執法機關的犯罪;
iii. 和平,所犯的法例沒有對他人身體做成暴力傷害。

公民抗命者係非常有公民意識、而且溫和、負責任。由此可見,就算出現大型公民抗命,不會導致社會不穩定,更不會陷入無政府狀態。真正要問的問題是公民抗命點解禁大規模?答案應該是政府政策有很多不公的地方,須要各位官員努力改善,重新貼近人民的意願吧。我說不是犯了法就代表對法治有影響;政府一意孤行,政策與廣大市民利益對立,才會導致各式各樣的公民抗命。



專訪一:在廣華醫院留醫一個多月的阿龍
專訪二:在職醫護人員

 相片:專訪一:在廣華醫院留醫一個多月的阿龍
專訪二:在職醫護人員

專訪一:在廣華醫院留醫一個多月的阿龍

在10月份聲稱被警察毆打至右腳失去知覺而需要長期住院的林勝塘(阿龍)接受SocREC訪問。當記者問及阿龍現時病情時,他指出在住院期間只見過主診醫生3次並指控主診醫生於整個住院期間並沒有提供適當治療及拖延其病情。他說只有當教會牧師與主診醫生對話後才獲醫生安排物理治療。

阿龍亦指控醫生、護士及物理治療師皆稱他是故意不肯走路而非右腳無力不能走動。他說醫護人員幫他做過抽血、X光掃瞄及磁力共振掃瞄檢查而當記者問及醫生檢查後得出的診斷為何時,他說醫生並沒有解釋檢查報告,只說他可以出院。當記者進一步問及出院後有什麼跟進治療或覆診時,阿龍只講述他出院之前一晚向醫生請假和母親吃晚飯一事,並沒有回答記者有關出院後醫療安排及覆診的提問。

他表示當晚醫生沒有直接回答有關請假吃晚飯的請求並說他翌日於早上11時回到病房時醫院保安告訴他已不再是病房的病人。他說經了解後得知病房護士曾經致電尋找他而他當時因為電話沒有接收到而未能接聽,當回到病房後他發現在病房內的電話已經損壞,醫院職員更把他的私人物品放置一個房內交還給他。記者問他是否得知是誰弄壞他的電話時,他說不清楚但只知道電話是在病房內弄壞的。

記者問及阿龍為何堅持不肯出院時,他說因為他沒有獲得適當治療,右腳無力而且背部有嚴重痛楚,令起居飲食均有困難,故拒絕出院。

記者在訪問後詢問阿龍有沒有出院紙、醫生的醫療報告或覆診單可以給記者作報導時均未能出示。

以上報導均只屬阿龍在訪問中講述的內容節錄,有關訪問的全部細節,請前往以下地方收看整個專訪。訪問日期為2014年12月13日。

Link:
Part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kaDB4OFXEI
Part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aRRpySAQqc

專訪二:在職醫護人員
SocREC亦同日晚上訪問了一名不願意上鏡的現役醫護人員,查詢有關病房運作及病人住院日常的安排,以下為訪問內容。

Q: 病人在什麼情況下會住院?
A: 一般來說病人到急診室求診後,急診室醫生會判斷病人有否留院的必要。如果醫生判斷需要留院的話便會安排留院。而門診病人亦可能在覆診時根據醫生的專業判斷及病情而安排留院。

Q: 病人什麼時候可以在病房見醫生?
A: 留院病人在病房內會有一名專科醫生及護士負責診治(主診醫生),而該名主診醫生會每日於巡房時間巡視病人,通常會詢問病人的狀況、感覺、病情有否好轉,繼而作出診斷或跟進並制定治療方案及後繼的醫學檢查(如有需要)。

Q: 病人只有一名主診醫生跟進嗎?
A: 當病人的主診醫生認為病人或患有其他專科的疾病時而在住院期間需要對該疾病作診斷及/或治療時,主診醫生會安排其他的專科醫生到病房為病人診斷及檢查,期後可能會再進行進一步的醫學檢查和治療(如有需要)。
另外,病房通常每星期會有一次的大巡房(grant round),由負責病房內病人的主診醫生向高級醫生及/或顧問醫生及/或部門的主管醫生匯報該名病人的個案。故對於住院期較長的病人,一般來說會有多名醫生同時知悉該病人的病情,狀況及進展。

Q: 病人如不滿醫生的治療,可以拒絕或要求其他治療嗎?
A: 即使醫生因應其專業診斷去安排其他專科醫生替病人作診斷、檢查或安排治療,病人仍有權拒絕接受任何醫生的建議或安排的檢查或治療。唯醫生安排治療時必須根據其專業診斷方可,故如果病人拒絕讓醫生檢查的話,醫生未必可以安排相應的治療。

Q: 病房會幫病人看守其貴重的私人物品嗎?
A: 一般來說,如病人有隨身物品的話,醫院職員會讓病人可以將其貴重物品放置在病床旁的儲物櫃裡。一般情況下,醫護人員絕不會移動病人的私人財物。

Q: 如果病人失蹤的話,醫院有既定程序處理嗎?
A: 有關失蹤病人的處理方法,如病房職員發現有病人失蹤的話,會按程序通知主診醫生和醫院保安去尋找該失蹤病人。如果病人有精神病或自殺傾向的話,則會報警要求協助。在12小時內未能尋回病人的話將會把該住院病人的個案結案並重新開放病床。

記者問該醫護人員到底醫院有沒有可能不按以上的既定程序辦事,該醫護回應說在病房有數以十計的病人、醫生、護士、病房助理、病房經理,如果不按程序辦事的話沒有可能會沒任何醫護人員知道,亦不會有醫護人員接受有其他醫護人員不按程序辦事。即使全部醫護人員合謀,病房內的其他病人都會知道,沒辦法瞞天過海,故沒可能可以出現不按既定程序的事件出現。

聯合報導:William Lai, Jason Leung

專訪一:在廣華醫院留醫一個多月的阿龍

10月份聲稱被警察毆打至右腳失去知覺而需要長期住院的林勝塘(阿龍)接受SocREC訪問。當記者問及阿龍現時病情時,他指出在住院期間只見過主診醫生3次並指控主診醫生於整個住院期間並沒有提供適當治療及拖延其病情。他說只有當教會牧師與主診醫生對話後才獲醫生安排物理治療。

阿龍亦指控醫生、護士及物理治療師皆稱他是故意不肯走路而非右腳無力不能走動。他說醫護人員幫他做過抽血、X光掃瞄及磁力共振掃瞄檢查而當記者問及醫生檢查後得出的診斷為何時,他說醫生並沒有解釋檢查報告,只說他可以出院。當記者進一步問及出院後有什麼跟進治療或覆診時,阿龍只講述他出院之前一晚向醫生請假和母親吃晚飯一事,並沒有回答記者有關出院後醫療安排及覆診的提問。

他表示當晚醫生沒有直接回答有關請假吃晚飯的請求並說他翌日於早上11時回到病房時醫院保安告訴他已不再是病房的病人。他說經了解後得知病房護士曾經致電尋找他而他當時因為電話沒有接收到而未能接聽,當回到病房後他發現在病房內的電話已經損壞,醫院職員更把他的私人物品放置一個房內交還給他。記者問他是否得知是誰弄壞他的電話時,他說不清楚但只知道電話是在病房內弄壞的。

記者問及阿龍為何堅持不肯出院時,他說因為他沒有獲得適當治療,右腳無力而且背部有嚴重痛楚,令起居飲食均有困難,故拒絕出院。

記者在訪問後詢問阿龍有沒有出院紙、醫生的醫療報告或覆診單可以給記者作報導時均未能出示。

以上報導均只屬阿龍在訪問中講述的內容節錄,有關訪問的全部細節,請前往以下地方收看整個專訪。訪問日期為201412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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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二:在職醫護人員

SocREC亦同日晚上訪問了一名不願意上鏡的現役醫護人員,查詢有關病房運作及病人住院日常的安排,以下為訪問內容。

Q: 病人在什麼情況下會住院?
A: 一般來說病人到急診室求診後,急診室醫生會判斷病人有否留院的必要。如果醫生判斷需要留院的話便會安排留院。而門診病人亦可能在覆診時根據醫生的專業判斷及病情而安排留院。

Q: 病人什麼時候可以在病房見醫生?
A: 留院病人在病房內會有一名專科醫生及護士負責診治(主診醫生),而該名主診醫生會每日於巡房時間巡視病人,通常會詢問病人的狀況、感覺、病情有否好轉,繼而作出診斷或跟進並制定治療方案及後繼的醫學檢查(如有需要)。

Q: 病人只有一名主診醫生跟進嗎?
A: 當病人的主診醫生認為病人或患有其他專科的疾病時而在住院期間需要對該疾病作診斷及/或治療時,主診醫生會安排其他的專科醫生到病房為病人診斷及檢查,期後可能會再進行進一步的醫學檢查和治療(如有需要)。
另外,病房通常每星期會有一次的大巡房(grant round),由負責病房內病人的主診醫生向高級醫生及/或顧問醫生及/或部門的主管醫生匯報該名病人的個案。故對於住院期較長的病人,一般來說會有多名醫生同時知悉該病人的病情,狀況及進展。

Q: 病人如不滿醫生的治療,可以拒絕或要求其他治療嗎?
A: 即使醫生因應其專業診斷去安排其他專科醫生替病人作診斷、檢查或安排治療,病人仍有權拒絕接受任何醫生的建議或安排的檢查或治療。唯醫生安排治療時必須根據其專業診斷方可,故如果病人拒絕讓醫生檢查的話,醫生未必可以安排相應的治療。

Q: 病房會幫病人看守其貴重的私人物品嗎?
A: 一般來說,如病人有隨身物品的話,醫院職員會讓病人可以將其貴重物品放置在病床旁的儲物櫃裡。一般情況下,醫護人員絕不會移動病人的私人財物。

Q: 如果病人失蹤的話,醫院有既定程序處理嗎?
A: 有關失蹤病人的處理方法,如病房職員發現有病人失蹤的話,會按程序通知主診醫生和醫院保安去尋找該失蹤病人。如果病人有精神病或自殺傾向的話,則會報警要求協助。在12小時內未能尋回病人的話將會把該住院病人的個案結案並重新開放病床。

記者問該醫護人員到底醫院有沒有可能不按以上的既定程序辦事,該醫護回應說在病房有數以十計的病人、醫生、護士、病房助理、病房經理,如果不按程序辦事的話沒有可能會沒任何醫護人員知道,亦不會有醫護人員接受有其他醫護人員不按程序辦事。即使全部醫護人員合謀,病房內的其他病人都會知道,沒辦法瞞天過海,故沒可能可以出現不按既定程序的事件出現。















順時序記錄


13:30

聖傑靈女子中學今日下午有學生在校內懸掛「我要真普選」直幡,由於有老師監察,只能短時間展示



14:30

有學生團體前來參觀立法會,有學生帶上黃絲帶與黃傘。









21:02 


旺角西洋菜南街再現鳩鳴團,但人數不超過30人,每個街口都有警員站崗,但並沒有跟隨,氣氛相當平靜




21:25

現時市區氣溫14度,在西洋菜南街,又有團友撐起黃傘去鳩嗚。




21:40


「美國隊長」最新的黃色雨傘。





22:00

新巴員工於怡和街進行清理工作。



22:00

鳩嗚團途經家樂坊對出的登打士街。




22:20


鳩嗚團去到潮聯小巴站。





22:55

街邊太多人與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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