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6日 星期日

《基本法》104條釋法



(基本法) 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于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現予公告。

(全文完)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全票通過對《基本法》104條釋法,涉及3條明文原則,除了涵蓋議員當選後的宣誓要求,釋法條文更延展至參選權,指明參選也要符合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而就任後作虛假宣誓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釋法「追溯力」問題,律政司長袁國強指出,法院未裁決的個案,法院會有責任按釋法要求處理。現時除了青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外,劉小麗亦涉及議員資格的司法覆核訴訟。

法官函梁游 提可交補充書面陳辭

人大常委會釋法後,審理宣誓司法覆核案件的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昨午向青年新政議員發信,指各方如有意就釋法對案件的影響補充書面陳辭,可於本周四(10日)中午前呈交。特首梁振英昨則在記者會上表示支持人大常委釋法,「我作為特區的首長,有責任根據基本法第48條執行基本法,我和特區政府將全面切實執行」。

釋法會否影響已再次宣誓的劉小麗、姚松炎等的議員資格,今次釋法未有說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認為,梁游應即時喪失議員資格,劉小麗個案則待法院判決。

回歸後第5次釋法

今次是回歸以來第5次釋法,法律界人士批評今次釋法損害香港獨立司法權,今日法律界將發起黑衣沉默遊行抗議;多個建制陣營團體則力撐釋法有理。

列明違誓須負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104條釋法,釋法具體有3項原則,不止針對宣誓方式。第一條針對公職人員參選及宣誓原則;第二條規範宣誓形式及內容,當中就宣誓形式提出4點要求;第三條針對公職人員就職後如作出違反誓言行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釋法後,第104條有了約1000字的法律解釋。

新華社報道,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後,人大委員長張德江稱,解釋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職責所在,釋法充分表明中央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反對港獨的立場。張德江指出,釋法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則,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須遵守和執行。

宣誓須真誠莊重 無效不能重來

釋法文本中的第二條,當中對依法宣誓形式提出4點含義,指出若未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言。若宣誓人拒絕宣誓,或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等,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資格;以及確立監誓人的責任等,若確認宣誓無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李飛﹕已判案件不受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昨在記者會指出,近年香港出現港獨思潮,有些人公開打港獨旗號,又明言「散佈香港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也是港獨」。被問及今次釋法有否追溯力,李飛指釋法不是重新立法,其效力在釋法生效時就存在,但考慮到維護法律機關的穩定性,故根據基本法158條中,「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

律政司長袁國強昨稱,今次釋法並非訂立新法例,只是講清楚法例含義,他說若法院已判決的案件,不會受影響,若未判的案件,法院有責任因應今次人大釋法,作為香港法律一部分去處理相關訴訟。對於梁游的官司需否重新開庭,他指要交法庭處理。至於釋法會否影響其他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袁未置可否,「需要一些時間研究和審視究竟對整件事涉及其他議員的,有否需要作任何其他的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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