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梁游上訴開審


梁游上訴開審





【明報專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早前被高等法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他們不服上訴,昨展開聆訊。對於梁、游一方質疑人大常委就《基本法》104條的釋法是變相修法,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三大問題,包括有沒有證據證明釋法是變相修法、香港法庭有沒有權力作出如此裁定等。

官質疑無權裁「釋法屬越權」

梁、游一方於案件原審時便批評,人大常委會就宣誓問題的釋法是變相修法,超越了基本法第158條的釋法權限。惟原審法官區慶祥認為,無論人大釋法與否,都不會影響案件結果,故對此不作處理。審理上訴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昨表示,若案件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屆時才處理人大釋法的問題並不理想。他又主動就人大釋法提出三大問題,包括有沒有證據證明人大釋法是變相修法、香港法庭有沒有權力作出如此裁定,以及人大釋法有沒有追溯權。

梁一方引吳嘉玲案 稱可不跟釋法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隨即重申,人大釋法是變相修改法律。張官未待潘熙說完,便表示有關說法只是其一面之辭,要有實質證據支持。張官續說,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與中國大陸採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前者實施普通法,後者則採用大陸法,他質疑普通法下的香港法官有沒有權力,去裁定另一個法律體系的釋法屬越權,又是否需要事先徵詢相關專家的意見?潘熙回應說香港法院應有權處理,他又引述終審法院於「吳嘉玲案」的判辭,表示法庭若認為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違基本法,有權宣布不跟從。

潘熙提出另一上訴理據,表示基本法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須「依法宣誓」,所依之法其實只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即要求立法會議員須於任期展開後盡快宣誓;而「依法宣誓」與該條例的21條、即「拒絕或忽略」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的條文無關。換言之,裁定梁、游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根本不是基本法的憲制責任,故原審法官不應以案件涉及基本法的憲制責任為由,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

潘熙認為,監誓者有權裁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而且這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法庭不應介入。此外,根據人大釋法的第2(4)條,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人大釋法和香港法律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反之亦然,這顯示釋法其實與潘的觀點一致。張官隨即質疑,潘一方面批評人大釋法屬越權,另一方面卻以釋法支持其論點,做法取巧。張官又提到,釋法內容的第2(3)條訂明宣誓人若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關公職的資格,這其實與潘的觀點相左,反問他到底是否要依賴釋法內容。潘回應說本案未必需要處理人大釋法的爭議,現階段不應過分解讀釋法,以免帶來不必要爭拗。 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224-227/16】


原審裁決令覆核無休止 官﹕不會嚇怕

【明報專訊】原審法官早前裁定,法庭對宣誓有效與否有最終決定權,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昨稱裁決會帶來不確定性。他舉例說,透過電視觀看立法會議員宣誓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若感到不滿便可以司法覆核無限挑戰議員宣誓,官司將沒完沒了,法庭亦會應接不暇。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回應指這是假設問題,又說法庭不會被嚇怕,即使有大量官司都會按機制處理。張官又稱,司法覆核申請者須承擔訟費風險,亦須說服法庭有合理勝算,案件才獲受理。

游一方﹕法庭不應干預立會內部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指出,香港實行三權分立,除非特別的情况,否則雖然法庭有權介入立法會事務,但會自我限制行使有關權力。他又指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應由監誓人在立法會內部裁定,法庭不應干預,否則法庭會成為不滿議員宣誓者的申訴場所。即使議員真的「拒絕或忽略」宣誓,都應該交由立法會主席宣布議席懸空,不應由法庭作出。

官稱撤職權在法庭非立會主席

惟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J條,凡有人無權擔當公職,法庭有權頒令禁制該人擔當該職位及宣布職位懸空。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亦指出,《立法會條例》第73條訂明法庭有權宣布立法會議員喪失議員資格,卻從沒訂明立法會主席有權作同樣宣告。

對於潘熙稱人大釋法確立了監誓人有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說,人大釋法對本港法庭有約束力,雖然釋法內容確立了監誓人的責任,但沒賦予監誓人褫奪議員資格權力,亦沒說過法庭沒有相關權力,故不影響本案裁決。潘熙其後亦澄清,他由始至終都認為釋法與本案無關,但若然法庭認為有關,則部分釋法內容可構成上訴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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