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七警全部罪成 即時還押 周五判刑


七警全部罪成 即時還押 周五判刑



七警被控於201410月在添馬公園暗角毆打曾健超一案,主審法官杜大偉今於區域法院裁定,七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全部不罪成,但改判罪名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而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控普通襲擊罪也罪成。法官宣佈將案押後至本周五判刑,被告還押。

七警的代表律師分別以被告以往的工作表現、前線警員工作壓力大、定罪後前途已毀、家庭等理由,向法官求情,並請考慮判處緩刑。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原控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不成立 改判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七警全部罪成

1.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
2. 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
3. 觀塘區反黑組警長白榮斌
4. 觀塘區反黑組警員劉興沛
5. 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  (另被控普通襲擊罪,同樣罪成)
6. 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
7. 觀塘區反黑組警員黃偉豪

官:將曾抬至變電站 目的是襲撃

判辭指,法庭信納,七警由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在該處將他扔在地上及即時襲撃他此等行為中,唯一可作出的推論是,將曾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撃他。

法庭又信納第三被告人白榮斌參與襲撃曾健超,捅他、踩他及踢他;而第四、五、六、七被告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黃偉豪亦有襲撃曾,用腳踢他。至於第一和第二被告黃祖成、劉卓毅,判辭指兩人雖沒參與襲撃,但觀看事件發生。法庭信納,警務人員皆有責任防止罪行,即使同僚犯罪亦然。法庭信納二人在抬曾往變電站及觀看毆打等行為,是意圖並鼓勵其他被告襲撃。

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 改判較輕罪名

法庭亦信納曾健超面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膊和鎖骨、左側腹脇大部分傷勢以及胸部和背部部分圓形微紅瘀傷是在變電站時造成。

不過,法庭並不信納此等傷勢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信納此等傷勢構成身體傷害。因此,法庭裁定各被告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罪名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曾健超證供可靠 陳少丹普通襲擊罪成

針對第五被告陳少丹的普通襲擊罪,法官於裁決中表示,此罪的的爭議點是曾健超有否在中區警罪內被掌摑面部,而陳是否掌摑他的警務人員。

裁決指,曾健超於當面認人中認出陳,辯方雖反對此認人證據呈堂,但法庭信納該當面認人程序是以公平形式進行。

法庭亦信納曾健超證供可靠,即坐私家車押解他到中區警署的兩名警員是陳和第六被告關家豪,而在警署 7 號室內,陳曾摑曾生面部兩次。

當法官宣布七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全部不罪成,現場有旁聽人士拍手歡呼,被法官阻止,及後當法官宣布改判全部「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時,則全庭沒人作聲。

七警事件發生兩年多終裁決

七名警察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嫌於添馬公園暗角毆打時為公民黨成員的曾健超。7名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們於20141015日在金鐘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外毆打曾健超。其中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涉於同日在中區警署接見室毆打曾健超。

案發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1015日凌晨,有示威者佔領龍和道,警員在龍和道及添馬公園清場,示威者之一曾健超疑被抬到添馬公園的「暗角」,被警員拳打腳踢。涉事七名警員事發逾40日後方被正式拘捕,事隔一年多,「七警案」去年6月才開審,當中經過數度押後,於12月作結案陳辭。大半年後,案件在今天情人節裁決。


「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罪名(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襲擊致身體傷害罪」(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究竟這兩條罪名的分別是什麽呢?

七位警察在佔領運動期間毆打示威者的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宣判,法庭判定他們「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罪名(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不成立,但是法庭則判定他們犯下了較輕微的交替控罪「襲擊致身體傷害罪」(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還有一名被告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究竟這兩條罪名的分別是什麽呢?以及什麽叫交替控罪呢?

其中的當然分別就在判刑刑期當中,「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罪名其實已經是相當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它與謀殺其實僅有一綫之差,簡單來説,謀殺就是要求有死人,但是「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則要求控方舉證說被告已經將受害者打得半死不活,而且這半死不活的狀態是被告想要的結果。所以簡單說要入此罪,事實上,傷者必須身體受到嚴重受傷,而施襲者必須除了有意圖打受害者外,還必須意圖令他受如此重的傷。

「有意圖」三字其實是説控方必須證明施襲者是想對被告造成嚴重受傷這結果,而不是僅僅想造成一些傷勢。打個比方,假如我只是想輕輕地打受害者胸口一拳,但是誰料到他身子弱,被我打到進了ICU,我也難以被控「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因爲我雖有意圖打他,但是沒有意圖造成嚴重傷害。

所以在這案件中,法庭是認爲七名警察毫無疑問地是想打那名示威者,經讀者提點,法庭是認爲受害者所受傷勢並未達到「嚴重傷勢」,所以裁斷這項控罪告不進。當然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說他們亦有意圖令到受害者受到嚴重傷勢(如有),這是存疑的。

但是法庭運作亦不是如此官僚的,所以法庭就會保有將控罪降低程度以反映被告者相應的犯罪行爲,這就是所謂的交替控罪的原則。就如搶劫罪中,控方要證明「使用暴力」加「偷竊」,如果法庭認爲控方證明不了暴力曾被使用,它也不會將被告放了,反而會用這原則裁定被告偷竊罪成立,將其繩之於法。

在這案件中,法庭裁定他們的交替控罪「襲擊致身體傷害罪」成立,其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判處監禁三年,觀乎法庭在判刑後直接將被告還柙,這在不成文的説法中就代表了以即時監禁作爲懲罰在該法官腦海中已經是不可避免的東西了。

正義的遲來好過不來,大家在看這些法庭程序時亦應多多瞭解背後的運作和精粹,否則在法庭上法官未説完話、程序還未做完就馬上擊掌歡呼,以爲自己勝訴的醜態跑了出來那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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