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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 星期日

器官捐贈是一個倫理上的難題



器官捐贈是一個倫理上的難題
作者:噶奼(Valérie Gateau)為意義、倫理、社會研究中心(Cerces)博士後研究員,2009 年出版《器官捐贈的哲學」(Pour une philosophie du don dorganes)一書
譯者:駐法國代表處科技組
資料來源:Don dorgane, un casse-tête éthique—法國《人文科學》期刊(Science Humaine2010 6 月第 216


器官移植可以救人一命,但是目前捐贈的器官卻供不應求。為了因應器官荒,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採用活體捐贈者的器官。然而這也引起了許多倫理上的爭議。

器官移植自 2000 年起成為法國最受矚目的議題之一:每年六月,法國都要舉辦一日的宣導活動,讓大眾知道器官移植是「摘取一個在臨床上被判定腦死之個體的器官,並移植到另一位重症患者身上,可救人一命」。宣導活動讓我們大眾思考是否願意在死亡後捐贈器官,同時也指出因捐贈器官短缺而造成的結果,讓大眾知道每年有上百個病人因為沒有可移植的器官而喪命。

目前因應器官供體不足的變通辦法是採用活體移植。可進行活體移植的器官包括腎臟和肝臟,效果非常好,但是對器官提供者會產生較大的問題。以肝臟移植為例,大約七成的患者可以延長五年的壽命,的確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治療方式;但活體移植技術卻是從一個健康的人體上摘除器官。器官摘除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特別是活體肝臟移植(THDV)。

活體肝臟移植技術自 1990 年開始發展,從嚴重肝病患者之健康親友捐贈者的肝臟上摘取一片臟器,移植到患者的肝臟上。由於肝臟左右各有一片,因此供體和受者僅有的單片肝臟都會再生成能應付身體機能所需的大小。雙方體內的肝臟最後都會變成單邊但尺寸較大的肝臟。

有兩種危險性不一的情況適用這種技術。進行兒童肝移植時,供體被摘除約 40% 的肝臟,死亡率約為 0.2%,出現感染和併發症的機率約 8.5% 30%。對受者而言,接受活肝移植或是屍肝移植的效果大致相同。在成人的個案中,由於個體較大,所以需要摘除供體 60% 的肝臟。供體死亡的機率在 0.8% 1% 之間:目前全球有 33 個成人活體捐贈死亡的案例,其中 2 個在法國。感染和併發症的機率為 31%。受者接受活肝移植或是屍肝移植的效果大致相同。

有別於腦死移植,活體移植具有縮短病患等待器官的時間、根據實際需要延後移植的時機、取得未受損器官等諸多優點,代價是活體移植讓提供器官之健康親友的健康受危及。活肝移植也帶來倫理上的難題。

醫學倫理的考量

傳統醫學倫理建構在行善、不傷害、病人自主、秉持公義共四個關鍵原則上。在肝臟移植的例子中,這四個原則都受到挑戰。

從一個健康的活體上摘取器官,勢必違反不傷害原則。然而,這個行為的正常界限究竟在哪?捐贈者所需承擔的風險是無庸置疑的,但如何權衡每個個體的生命價值,即是我們所面臨的難題,癥結在於「不傷害原則」和「行善原則」之間的衝突:我們該如何權衡供體所需承受的風險,以及受者所能獲得的利益?對捐贈者而言,「救親友一命」是否真的能帶來心理上的善果?捐贈器官是否會有潛在的生理痛苦?

就「病人自主原則」而言,捐贈器官是案主自決的行為,我們必須確保這個決定過程是在完全自由且資訊充足的情況下進行。就捐贈者決定的「自由」而言,一個個體是否可以拒絕捐贈,即使他的親友的生命正受到威脅?我們是否有權利拒絕捐贈器官來救我們的兄弟、子女、父母的生命?患者的醫療團隊或家人的渴求盼望是否會對可捐贈者的決策過程造成間接的壓力?就「資訊充足」的前提而言,當一位潛在的捐贈者知道親友生命垂危時,我們很難保證他可以完全了解和吸收所有獲得的資訊。潛在的捐贈者當下往往為了救親友而不考慮自己未來將承受的健康風險。器官移植手術完成後,現實或許會有落差,部份捐贈者會面臨始料未及的感染或併發症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確實可以質疑:捐贈者究竟「同意」了什麼?他對這個行為究竟了解了多少?

具有傷害性的捐贈?

就「公義原則」而言,主要的問題在於捐贈器官的「免費」特性上。在法國和全球大部份地區,捐贈的器官都是免費的。這種做法是否能夠保障一個社會不因非法器官交易而威脅到正義原則?器官捐贈者不但無法獲得任何實質的好處,更需單獨承受所有的術後風險,這是否意味了正義原則受到危害?對那些 30% 原本健康、最後卻必須終生承擔捐贈後遺症的捐贈者而言,是否有受到正義原則的保障?我們是否應該報酬或是賠償捐贈者的這種作為?

柯湘(Cochin)、苞垌(Beaujon)以及克姆蘭 比塞特(Kremlin-Bicêtre)三間醫院的肝病及外科部門多位研究人員,日前針對捐贈者、接受者以及醫療人員進行了一項訪談調查,結果如下所敘。

就「病人自主原則」而言,重點是捐贈者在決定過程中的自主性以及資訊的充足度。醫療人員認為大多數的捐贈者並非在完全自主的狀況下做出決定。醫療人員認為,儘管捐贈者不會受到外在環境的壓力,卻多半有自己的內在壓力:他們往往是在強烈的情緒、緊急的狀況下、非理性的狀態中做出決定。但是受訪的捐贈者卻多半表示他們的決定是經過充份考慮的,並認為他們在決定過程中都有非常充足的資訊,也經審慎考慮後才做出決定。捐贈者多半認為他們的決定是完全「自由的」,沒有受到來自任何人的壓力。

就「行善」與「不傷害」兩個原則而言,研究人員訪談了接受肝臟移植一年以上的捐贈者和接受者。就醫學觀點而言,療效大致上與現有科學文獻中的觀察相仿,約有 80% 接受移植的成人和兒童在一年後的狀況都不錯,大約 30% 的捐贈者在術後開始產生後遺症。這項調查也特別針對捐贈者的社會、家庭、職場等面向進行訪談,發現器官捐贈對他們往往帶來不利的影響:25% 的捐贈者表示生理的後遺症甚至會帶來工作和經濟上的困擾。在摘除器官前,他們都是健康的個體,不需要進行特別的手術治療。但如果摘除器官後發生後遺症,他們就成為病人,不但未享有特別的健康補助,還需面臨突發的健康狀況,部份私人保險會同意賠償這些額外的醫療支出,但部份保險公司則將之認定為「自殘」行為而拒絕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調查中都同意捐贈器官有其風險,但也肯定它在救助患者生命上的價值,然而器官是否應為免費仍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誠如上面所提,25% 的捐贈者在術後會面臨嚴重的經濟困擾。他們希望能夠獲得實質的保證以及後遺症的醫療補助,而無須在助人之餘還得承擔醫療費用。不過,捐贈者也強調,他們爭取的純粹是後遺症的醫療費用,絕非器官的費用,他們也非常反對透過捐贈器官來獲利。但研究人員卻認為,進行活體捐贈時,所有的金錢補償都是一種獲利形式,將會危及捐贈行為的自主性以及醫學倫理。

因此,我們或許可以認定,對捐贈者而言,捐贈器官本身是一種「利益持中」的行為,它不應該是「免費的」,但也不應從中獲利;而醫療人員則認為這個行為應該嚴格謹守免費的原則。事實上,「賠償」和「報酬」的界限本來就非常模糊。捐贈者關注的焦點是捐贈後會面臨的工作和經濟問題;醫療人員則擔心「賠償」的問題,特別是如何界定與執行「賠償」。如果所謂的「賠償」是指賠償捐贈器官後遺症引發的工作薪資問題,我們如何保證醫院不會優先考慮處理中等薪資捐贈者的案例?如果需要賠償後遺症,這些症狀又該由誰來界定?如果這個後遺症包括了捐贈者的心理困擾,或是在捐贈器官很長一段時間之後才出現的狀況,又要如何處理?如果為了方便而訂出一套「標準賠償方案」,反而更像「報酬」的性質…。總之,這些問題在實務上都非易事。

賠償與商業性質的兩難

器官捐贈是否應有報酬的,這也是一個哲學問題。事實上,這是一種被法律與道德規範制約的狀況,這些規範的功能在於保證包括助人和無酬等等價值的倫理原則。但捐贈者面臨的不公平處境則挑戰了這個無酬價值。在此,兩個傳統的哲學觀點可以提供我們作為思辯的參考。康德哲學主張人體與人是不可分割的。一般事物可以用價值來衡量,但人(包括人體)則具有不可抹滅的「尊嚴」。我們可以在個體之間的關係下捐贈器官;但我們不能販賣器官,否則我們就將自己物化而使人的尊嚴泯滅。就功利主義的觀點而言,一個物品必須要發揮它最大的利益。在器官捐贈的例子中,受者的立場是要獲得最適合的器官。因此,透過捐贈行為來獲得器官並不能發揮最大的效率,所以透過國家機制來募得器官,也許可以合理化對捐贈者的賠償和報酬。

不過,上述兩種哲學觀點並不能完全表達受訪捐贈者的訴求,亦即在捐贈的前提下獲得後遺症的醫療賠償。本文也認為,醫療賠償不能做為誘發捐贈行為的動機,而是對捐贈者提供一種必要的保證。透過適當的醫療保證,一方面保障捐贈者的正義,同時表彰他們助人的義行,這與販售器官是完全不同的。

法國第 2009-217 號法令(Décret n° 2009-217)自 2009 3 月起,明訂社會保險完全給付所有器官摘除的醫事與手術,以及術後相關的治療。該法令事實上也鼓勵透過活體器官移植來解決器官不足的問題。這項法令在一定程序上也改善了捐贈者的福利,至少醫療程序已簡化不少。儘管如此,捐贈者近來對於後遺症賠償的訴求尚無結果,暫時還需單獨承擔所有的傷害,這個情況也讓我們仔細思考器官摘除本身是否就是一件具有傷害性的行為?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決定我們是否同意社會保險給付捐贈者手術前後的費用,或者是否同意表彰和賠償捐贈的行為。本文的立場傾向提供捐贈者專有的賠償:捐贈者不應被視為醫療體系中一般的患者;他們完成了一個利人、勇敢卻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義行。這樣子的義行難道必須是「免費的」才合乎「道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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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反對 器官買賣




主張反對 器官買賣



全球生產線的運作

一切得從經濟全球化說起。經濟全球化下,世界形成了一個全球地域分工的生產系統:富裕的已發展國家擁有較佳的配套,人民教育水平較高,在全球生產線上擔當研究、市場策略等角色;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發展落後,人民教育水平和技術普遍較低,有的是低技術人口,故會負責低技術、勞動密集的生產工序。

如果跨國企業把生產線留在發展國家,人工、租金等成本必高,但將之放到落後國家,不單可刺激其經濟,同時可享有低成本生產的好處--成本越低,利潤越高,跨國企業就藉這種模式賺取龐大利潤。

問題是,全球生產線下,跨國企業盡情利用發展中國家法制的不健存、監管不足、貪污嚴重等缺點,盡情剝削其勞工,導致工資長期偏低(甚至不給予最低工資)、工時極長、非人性管理、童工等問題,形成「血汗工廠」--發展中國家永遠也是發展中,大部分利潤都去了跨國企業的口袋。



只有窮人才賣器官

明白了全球生產線的意義和爭議,便容易理解為何非法買賣器官是全球化的陰暗面。

首先,器官出現買賣市場,自然因為需求殷切--全球等待器官移植的病人遠遠多於合法器官的供應(主要來自器官捐贈),但絕大部分國家都明文禁止器官買賣,但卻不能杜絕黑市交易。

人類器官價值不菲,能夠付錢買的,經濟能力必定不差。病人為續命願付昂貴費用,問題是誰會接受這筆金錢而交出自己的心肝脾肺腎呢?設身處地想想,身為香港人的讀者,如果有人付10萬港元(一般黑市買賣的高價),要你交出一個腎臟,你願意嗎?

很明顯,願意的香港人太少太少了,因為10萬港元在香港並非大數目,還遠低於一個單位的首期。以此推論,絕大部分發展國家的人都不願出售器官,因為這些國家較富裕,社會保障也較好,國民根本不用依靠出售器官來生活--而且器官只可以賣一次,所得金錢實在杯水車薪。

出價100萬元又如何?價格聽起來很吸引,問題是如果買家願意付100萬,他在發展中國家可以買10個腎臟。100萬一個腎臟,發展中國家的貧苦大眾恐怕爭先恐後出售。不過,這類黑市交易,金額大部分都落到黑市中介人手上,而非捐贈者,所以買家可能要付遠多於100萬的金額。

發展國家的病人很想得到器官移植以活命,但同樣是發展國家的國民出售器官的可能性太小了。全球化則造就一個可能:一如全球地域分工,富裕國家的富人可以到發展中國家尋找器官賣家,10萬元對富國人民是小數目,但對發展中國家的貧民卻是大數目。而且,在發展國家非法買賣器官,很易遭揭發,在落後的發展中國家,即使違法也不易被揭發。

器官不能買賣原因

可能你會問:如果雙方願意,為甚麼不能買賣?

首先,交易過程中很容易出現欺詐情況。器官不是普通貨物,不能再生產,賣出就是永久喪失,而且必然威脅健康。如上所述,經濟能力佳的人是不會出售器官的,那麼會捲入器官交易的絕大部分是貧苦大眾,他們普遍經濟能力不高,甚至教育水平也不高,掌握的資訊和知識也不多,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無法得到或判斷正確的資訊,因而做出錯誤而無法彌補的決定。

不過,以上問題仍可用完善法律監管解決,只要向雙方解釋清楚,濫用情況便會減少,結果可能跟器官捐贈無異。其實,器官買賣不為人類接受,最大原因還在於生命的價值和尊嚴--道德上,人類身體如果淪為交易商品,便貶低了生命的價值,有違人類道德底線。無償捐贈卻是極為高尚的情操,可以接受。

如果你覺得這種道德只是空談,試想想一個情況:如果某人是個器官收集狂,希望購買人類器官放在家中作擺設之用,你會接受這種器官買賣嗎?如果你不接受,那正表示,我們並不單純視身體為商品,而是有條件的出售,而這種條件就是「幫助他人恢復健康」--這兩個情況的分別不就是反映了我們的道德考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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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時事議題﹕器官荒全球難解


時事議題﹕器官荒全球難解

[2015.10.08] 發表


【明報專訊】自願捐贈器官是目前合乎道德、獲普遍認同的人體器官移植方式,不過,病人需要的器官往往高於捐贈數字,各地如何應對「器官荒」?
1.器官買賣合法化
買賣器官有違「器官捐贈」要合乎道德、自願及無償的條件。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都禁止器官買賣,全球只有兩個國家合法買賣器官。
伊朗˙1988年伊朗將器官買賣合法化,據報1999年已無病人輪候移植腎臟。買賣過程設嚴格程序和規定,如病人須在近親中及在一定時間內找不到合適屍腎移植後,才獲安排接洽賣腎者。腎臟提供者可獲政府和接受移植者或特定慈善機構金錢補償。
新加坡˙2009年新加坡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法令》,設立腎臟活體捐獻者援助基金,政府為有經濟困難的腎臟捐獻人提供一次過補償金及與腎臟有關的醫療保險。
爭議﹕贊成合法買賣
贊成者認為立法規範器官買賣可減少黑市器官交易,減少有人非自願被摘取器官。有意見指器官屬私人財產,擁有者有權自由出售。而人人皆有權追求和維護生命,以金錢取得合適器官,與購買藥物無異。
對於器官買賣令窮人擔憂處於不公平境况,意見認為只要政府於交易過程加以監管、承擔部分費用,便可降低窮人移植器官的門檻,減低貪污等情况。
爭議﹕反對合法買賣
有反對意見擔心,器官買賣或演變成對窮人與社會弱勢族群的剝削,認為在某些貪污、舞弊嚴重的國家,無法擔保窮人同樣能夠受惠,最終導致「生命有等差」的錯誤道德觀。
容許器官買賣可能使黑市交易更猖獗。另非法買賣活動中,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的人為金錢及生計而變賣器官,合法化或誘使更多窮人以此謀生。有論者指買賣器官將身體商品化,貶低人性尊嚴。
器官交易也引起醫療道德爭議。接受器官者有機會續命,但提供器官者的身體無法避免受到傷害。在活體上摘取器官,牽涉醫學倫理中「不傷害原則」和「行善原則」之間的衝突。
2.建跨境捐贈計劃
2015年4月,瑪麗醫院因在港找不到合適受贈者,欲將一個幼兒的屍肝捐予台灣長庚醫院,遭醫管局拒絕,最終屍肝要棄用。醫管局表示,捐贈器官給非本地病人須經過合適安排,符合安全、合法、公平公正,目前未有跨境捐贈器官機制。食物及衛生局長高永文其後稱,會委託衛生署了解鄰近地區的器官輪候安排,長遠希望能建立跨境器官捐贈機制。
3.擴大可捐贈範圍
香港目前只接受腦幹死亡者捐出的器官,而在西班牙,合資格捐器官病人範圍較廣泛,無年齡限制,90歲長者也可捐肝,心臟死亡病人亦可遺愛人間。
近年香港屍肝移植數字下跌,現時每10個身體適合捐贈的人,便有1人因帶乙型肝炎病毒不能捐肝﹐專家說當中大部分人服用新藥後病毒得到控制。瑪麗醫院2014年把乙肝肝臟捐贈的方案,交醫管局道德委員會研究及審批,估計可增加一成肝臟供應;帶乙肝病毒的肝臟只會捐贈予本身患乙肝的受贈者。
4.「假定同意」政策增捐贈率
目前全球器官捐贈主要有兩種實施形式﹕
表態加入(opt-in)﹕
又稱「選擇捐贈」,除非捐贈者主動表明願意捐出器官,否則作不同意論,例如香港、台灣、德國等。
表態退出(opt-out)﹕
又稱「選擇不捐贈」,除非該人主動表明不願死後捐出器官,否則當同意論,簡單說即假定同意(presumed consent)、預設默許人民死後捐器官,故被指是半強制捐贈。西班牙、比利時、新加坡等皆採此機制。
研究指實行opt-out機制較能提高捐贈率,但也非萬靈,實施此機制的新加坡,器官捐贈率比香港還低。2014年,英國諾丁漢大學等研究,比較48個國家過去13年的數據,發現就遺體捐贈而言,行opt-out國家的捐贈率較opt-in的高,但活體捐贈腎臟則相反。
爭議﹕opt-out損自由人權?
反對opt-out機制的意見認為,捐贈器官與否,屬個人意願、個人自由,「不反對便當默許」的做法猶如強制死後捐器官,有牴觸人權之嫌。香港立法會1999年曾辯論採opt-out政策,由於涉及道德、個人意願等問題,社會上不少反對聲音,議案被否決。
5.優待「肯捐者」措施
世界衛生組織(WHO)一文章指出,同時實施「假定同意」及「分配優待」(allocation priority)有助提高器官捐贈率。
在新加坡,21至60歲公民會自動納入opt-out計劃,國民可申請退出,但退出者日後若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會在等候名單排較後位置。2010年起,以色列有簽署器官捐贈卡的民眾,日後若需接受器官移植,可獲優先權,親屬也可受惠;活體器官捐贈者可獲政府支付補償。
■相關概念
孝道(filial piety)
同理心(empathy)
人道主義(humanism)
醫療倫理(medical ethic)
道德規範(moral discipline)
傳統價值觀念(traditional value)
自由意願(free will)
參考資料
明報通識網熱門專輯「器官捐贈」:link.mingpao.com/15325.htm
其他參考資料可到以下網址下載:life.mingpao.com/htm/dl/20151008BZ.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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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實地報道:揭開中國器官買賣黑市


年初時,51歲的連榮華(音譯)就需要做這樣的抉擇。
她的兩個兒子都患了尿毒症,最終導致腎衰竭。但是只能一個兒子得到母親的器官。他們的父親有高血壓,無法捐獻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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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們租住的狹小單元裏,連榮華悲痛地講述了這段經歷。
「我不知道兩個兒子為什麼都病了,」她對我講時淚流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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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做決定的是她的大兒子。26歲的李海清(音譯)決定讓24歲的弟弟海松接受母親的腎。
「我希望把腎給弟弟因為他還年輕,康復機會更大,」海清說。因為疾病,他被迫放棄學醫。
「我當然希望得到一個腎,不然就來不及了。但是如果得不到,就需要繼續作透析。」
但是他得到移植器官的機會渺茫, 因為中國器官非常短缺。
以前中國為滿足需求,都是從死囚身上摘取器官。
由於受到國際譴責,北京表示年初時停止了這個做法,但是官員們承認很難保證規定得到遵守。
現在,中國當局說他們只依賴公眾捐獻器官。
中國設立了一個全國器官庫,把器官分配給最匹配和最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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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批評人士說,這個制度會被濫用,有關係的人會加塞兒。
但是,政府面臨最大的問題也許是說服民眾捐獻器官。
中國人都認為身體是神聖的,死後必須是全屍,以示對先輩的尊敬。
因為這個原因,中國器官捐獻率世界最低 -- 每百萬人只有0.6人捐獻,相比之下,在西班牙每百萬人就有37人捐獻器官。

「我的腎沒了」

中國當局說,今年將有12000宗器官移植,這比使用囚犯器官時增加了不少。
但是由於30萬人需要器官,這個巨大需求引發了興旺的黑市。
經過數周調查,一名賣了腎的年輕人終於同意向我透露實況,條件是不能用他的真名實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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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撩開體恤衫,讓我看器官移植後手術刀留下的痕跡。
這位21歲男子說,他把腎賣了7000美元,用來還賭債。
他講述了在網上安排好賣腎的事後,器官黑市的運作。
「一開始我被帶到一家醫院,他們取了我的血樣,還給我做身體檢查,」他對我說。
「然後我就在一家賓館等待,幾個星期後,他們就找到了與我匹配的人。」
「有一天,一輛汽車把我接走。司機要我把眼睛蒙上。我們在一條顛簸的路上行駛了半個小時。」
「我把眼罩取下時,才發覺自己在一家農莊。裏面有一個全套的手術室,還有穿白大褂的醫生和護士。」
「接收我腎的女子也在場,有家人陪著。我們相互沒有寒暄。」
「我很害怕,但是醫生很快讓我失去知覺。我醒來時是在另外一個農莊 -- 我的腎已經沒了。」
「買主,她要的是命,而我要的是錢。」
這個離奇的故事是真是假,我們無法獨立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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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caption24歲的弟弟海松接受母親的腎
但是它揭示了利潤豐厚的非法器官交易如何用嚴厲的手段確保不會曝光。
李海清屬於那些不買非法器官的人。他弟弟接受了母親的腎。
他急切期盼有人捐獻器官,但是他說他只接受合法獲得的腎。
他在等待中每星期需要去醫院三次做透析。
他的生活被迫停頓。他希望未來能做番事業,但是這個夢想可能永遠無法實現。
他擔心,還沒等到有人捐獻器官,自己可能已經不在人世了。而像他這樣的人還很多。
(編譯/責編:董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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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中國從1月1日起全面停止死囚器官移植

  • 2015年 1月 3日



中國官方媒體報道,從2015年1月1日起,中國已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供體來源,公民逝世後自願器官捐獻將成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旗下網站「央廣網」稱,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醫院協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聯盟主席黃潔夫作出了這一宣佈。
曾經擔任中國衛生部副部長的黃潔夫曾經發出警告說,在自願捐獻成為唯一獲取器官途徑後,中國將要面對極其嚴峻的移植器官短欠問題。
事實上,黃潔夫曾在2013年對路透社表示,將在2014年中旬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移植用途,但最終有關計劃延至2015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

自動捐獻率低

據中國衛生部的官方數字透露,中國目前每年大約有30萬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每年器官移植的手術僅為一萬多例,而中國公民身後器官捐獻率大概只有百萬分之零點六,是世界上器官捐獻率最低的國家之一。而西班牙的公民身後器官捐獻率為0.0037%,是中國的將近62倍。
而在過去數十年中,中國移植手術中三分之二的移植器官來自死囚。當時,一些死刑犯被執行槍決後,醫院方在刑場立即著手取出可用的髒器。
中國長期依賴死囚供應器官的做法一直受到國際批評,人權團體更指出有不少器官是在未經死囚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摘取,但中國官方否認有關指控。
與此同時,中國官方在去年3月成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並在25個省市推行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
據上海《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截至2014年10月底,中國器官捐獻數目已達到1290例,而到了2014年年底更有望超過前三年數字的總和。

擔心黑市猖獗

不過,仍有分析認為,雖然在官方的推動下,自願捐獻器官數字增長很快,但與實際需求相比,器官供應仍然明顯不足,因此擔心活體器官黑市買賣活動會猖獗。
中國政府於2007年禁止配偶、血親、繼親與收養子女以外人員的活體捐獻器官。
而黃潔夫日前在接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也承認,實現自願捐獻器官的普及化還面臨著許多挑戰。他說,:「不可否認的是,目前在國內除了傳統思想導致人們對器官捐獻熱度不高以外,人們對於器官捐獻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憂慮,也成了中國器官捐獻事業發展舉步維艱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撰稿:李文/責編:列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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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8日 星期二

器官移植依賴死囚 中國辯護

器官移植依賴死囚 中國辯護
2009年09月08日



中國衛生官員就器官移植體系很大程度上依賴死囚做出了辯護,並說這些器官的捐獻都是自願的,而更多的檢查工作也已經開始。

中國衛生部發言人毛群安指出,中國法律規定,用於移植的器官必須要在自願的基礎上,這個規定也適用於死囚。

毛群安表示,醫療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如果被發現違反此規定就會受到處罰。

毛群安說,"這些器官應該是在自願和免費的基礎上進行捐獻的。沒有任何一個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迫使其他人或者誘騙其他人進行器官捐獻。"
最近,中國的媒體報道了網上流傳的"殺人盜器官"案件。指一名貴州流浪漢遭到殺害,而其器官也被摘取一空。報道還指,廣州的中山大學第三附屬醫院正在因涉及此事件而接受調查。

死囚捐贈比例大

八月底,《中國日報》引中國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透露,中國目前捐獻器官者當中有65%為死囚,但同時也引述說,只有在他們行刑前簽名同意捐獻器官的情況下才能摘取器官。

《中國日報》還引述上海華山醫院移植科主任錢建民的話說,中國存在罔顧器官捐贈所需法律手續,摘取死囚器官牟利的現象。

中國的器官移植體系一直以來都被外界稱是不透明、以利潤為主而且是不道德的。批評人士指出,那些死囚可能是在被迫的情況下同意捐獻器官的,這就違反了個人、宗教以及文化信仰。

中國曾經在2007年頒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令禁止販賣人體器官以及境外居民來華進行所謂的"移植旅遊"。

中國在上個月在10個省市推出了全國器官移植體系,希望改變目前移植死囚器官的比例過大的問題。這一做法受到了國際醫療組織以及人權組織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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