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特首辦改了什麼?UGL調查委員會文件 前後3個版本比對


特首辦改了什麼?UGL調查委員會文件 前後3個版本比對



立法會調查特首梁振英UGL事件的專責委員會,其中一份文件「擬議主要研究範疇」,被發現由委員民建聯周浩鼎在4月25日提交,其「追蹤修訂」功能顯示,內文由特首辦的CEO-CE電腦在4月21日對部分內容作出修訂,懷疑特首辦干預調查委員會的工作。



這份「擬議主要研究範疇」,最初版本是在今年3月1日,由立法會秘書處撰寫。之後建制派議員多次質疑內容,秘書處制定截至3月27日的修訂版。今次由周浩鼎提出、被揭發是特首辦修訂的文件,是按照截至3月27日的版本而修訂。

比較三份「擬議主要研究範疇」版本,以下紅字為4月21日特首辦版本中,就截至3月27日版本,作出修訂之處:


 
I. 梁振英先生於 2011 年與澳洲企業 UGL Limited("UGL")所訂協議("UGL 協議")的背景、性質及詳情,包括:


3月1日最初版本:
(a) UGL 協議的主要條款及條件;
(b) UGL 向梁先生支付的款項("該款項")的金額及性質,以及付款的方法和時間;及
(c) 梁先生成為行政長官後,曾否按照 UGL 協議的條款, 向 UGL 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

 II.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下的申報規定


3月1日最初版本:
(a) 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時,《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行政會議相關利益申報制度下適用於行政長官的利益申報規定為何;
(b) 該等規定是否須在就任之時予以遵從,或該等規定是否須在就任之時和整個任期內予以遵從;
(c) 該款項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行政會議相關利益申報制度下是否屬於須予申報的利益; 及
(d) 若是,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之時或在其行政長官任期內,有否按照該等規定,就收取該款項一事申報利益。

III. 利益衝突


3月1日最初版本
(a) 在梁先生就任行政長官後,UGL協議的條款是否依然有效,以及 UGL協議所訂的權利及責任是否依然可予執行;若是,此事實與梁先生的身份有否構成任何利益衝突;
(b) UGL協議中 "按 UGL 的合理要求不時提供協助,以推廣 UGL 集團及戴德梁行集團,包括但不限於擔當推薦人及顧問的角色" 此一條款("該條款")的性質及效力;
(c) 該條款曾否以任何方式作出修改;若曾作修改,該條款經修改後的效力為何;
(d) 梁先生依據該條款或經修改的該條款所 作的承諾有否構成任何實質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e) 梁先生曾否在行政長官任期內,根據 UGL 協議向 UGL 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以致構成任何實質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及
(f) UGL 協議在其他方面有否構成任何實質或潛在的利益衝突。

IV. 稅務問題


3月1日最初版本:
(a) 該款項或該款項的任何部分根據香港法例是否應予課稅;及
(b) 若上文第 IV(a) 項的答案為"是",梁先生有否遵照當時有效的稅務法例行事。



泛民議員今午召開記者會,質疑梁振英嘗試透過周浩鼎,縮窄立法會研究範圍。林勵攝

泛民議員今午召開記者會譴責事件,質疑梁振英嘗試透過周浩鼎,縮窄立法會研究範圍。其中葉建源指,梁振英將調查範圍由他和UGL之間的協議,縮窄到澳洲傳媒公開的協議(第Ia),質疑是否存在更多文件未公開。他質疑,周浩鼎堅持討論《基本法》第47條立法的原意(第IIc),會否令討論不能集中。
另一泛民議員劉小麗亦指出,研究範圍原本包括協議條款,但梁振英將問題改為「簽訂協議當日是否已當選行政長官」(第Ib),她批評是模糊焦點。她認為重點應該在於,梁振英收錢時是否已在任特首。另外,她又批評(第Ia)梁振英與UGL有否簽訂及/或執行 UGL 協議,修改成澳洲傳媒公開的UGL協議文本的完整性及真偽,認為這個責任應該交給警方。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943/ugl-%E6%A2%81%E6%8C%AF%E8%8B%B1-%E5%91%A8%E6%B5%A9%E9%BC%8E-3997/%E7%89%B9%E9%A6%96%E8%BE%A6%E6%94%B9%E4%BA%86%E4%BB%80%E9%BA%BC%EF%BC%9Fugl%E8%AA%BF%E6%9F%A5%E5%A7%94%E5%93%A1%E6%9C%83%E6%96%87%E4%BB%B6-%E5%89%8D%E5%BE%8C3%E5%80%8B%E7%89%88%E6%9C%AC%E6%AF%94%E5%B0%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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