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 星期二

佔領運動法庭裁決




佔領運動法庭裁決

佔領運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以及另外6名參與者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法官陳仲衡宣讀裁決,指明白公民抗命在香港被認可,但對法庭而言,公民抗命並不是抗辯的理由,最終裁定三子首項「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成,但他們面對的「煽惑他人煽惑作出公眾妨擾」則罪名不成立,而三人另面對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名,只有朱耀明脫罪。
九名被告包括「佔中三子」戴耀廷(54歲)、陳健民(60歲)、朱耀明(75歲);立法會議員陳淑莊(47歲)、邵家臻(49歲);學聯前常委張秀賢(24歲)、鍾耀華(26歲);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30歲)及民主黨李永達(63歲)。
各人合共面對六項控罪,其中三子面對三項控罪,包括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作出公眾妨擾罪;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及黃浩銘面對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以及煽惑他人煽惑作出公眾妨擾罪;李永達則面對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

裁決一覽:




【案件編號:DCCC4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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