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6日 星期二

衝公民廣場 雙學三子免坐監 官稱純真關心社會 應寬容理解



晤感化官稱「無悔意」 
黃之鋒:不做才後悔 續公民抗命


黃之鋒於判刑前夕透過facebook直播,透露早前與感化官見面,被問及有否感到後悔及會否再犯,他當時回答說:「我無任何悔意,無做到反而更加後悔」,並向感化官表明「對我來說,公民抗命是我相信的事」,故即使要他坐監,他未來仍會公民抗命,挑戰現有體制。

獲釋始知放催淚彈 金鐘被佔領

黃之鋒在直播中憶述,案發當晚(2014年9月26日)他被警方扣留46小時,直至28日晚上大律師替他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他才獲准保釋。獲釋後他得知警方施放催淚彈,金鐘則被示威者佔領,當刻他感到激動和振奮,「短短46小時發現香港有翻天覆地的改變,香港已經變了另一個世界」。

「抗命就預了承擔法律責任」

他又指由被捕直到審訊完結,歷時足足兩年,「整件事都很不易過」,而審訊剛巧與他校內測驗撞期,結果測驗需要改期。但他認為「投入公民抗命,就預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未來仍要面對一宗接一宗的審訊,他們都會以平常心面對。

他又引述報道指律政司已完成蒐證工作,準備正式檢控雨傘運動的代表,故他相信大規模的清算陸續有來,希望大家繼續關注事態發展,多鼓勵他們這群年輕人。


黃之鋒又談及羅冠聰參選立法會的選情,形容羅是他的戰友,有信心他能夠創造奇蹟。




衝公民廣場 雙學三子免坐監 
官稱純真關心社會 應寬容理解







【明報專訊】揭開佔領運動序幕的9.26衝擊「公民廣場」事件,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及常委羅冠聰,當晚分別爬過圍欄進入廣場及在台上呼籲市民參與,早前被定罪。裁判官昨判刑時指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較純真,卻可能因此較衝動偏激,而3人因表達意見及關心社會現狀而犯法,應以寬容理解的態度處理,判周入獄3周、緩刑1年,黃及羅分別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3人稱考慮上訴 律政司﹕研理據再定
羅冠聰(23歲)在庭外稱尊重法庭裁決,但未來仍會以公民抗命方式採取行動。黃之鋒(19歲)則指3人均在考慮是否上訴,又希望「公民廣場」未來能拆除圍欄,讓市民可在內自由集結。律政司稱會研究判刑理據和主控官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法例規定候選人在選舉當日被監禁即會失去資格,意味羅一旦被判囚3星期或以上,將喪失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故現時判刑不影響其參選資格。
原全判服務令 周永康將留學緩刑
黃之鋒及周永康(25歲)早前各被裁定1項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則被裁定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指出,此案早於佔領運動發生,若因後來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而判處阻嚇性的刑罰,是對被告不公平。張官認為3人行為雖鹵莽,但並非十分暴力,亦對事件造成保安員受傷感到歉意,故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另由於周將於9月往英國修讀碩士,認為他未能履行服務令,故判緩刑。
張官稱,此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法庭信納3人是因為自己的信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意見及訴求,動機並非為利益或傷害他人,所以應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背後動機。
年輕人行徑如錢幣兩面 「有美好有缺失」
張官續稱,年輕人因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行為沒違法本身並無不對,法庭會尊重其言論自由。張官又將年輕人的行徑比喻為錢幣的兩面,有美好亦有缺失,認為他們可貴之處是較純真,不顧實際利益,亦因此較衝動偏激,忽略後果。
辯方求情時稱,黃之鋒的感化報告內容正面,他自中學開始關注社會公義,2012年起成為活躍社運分子,當日衝入公民廣場是集體戰略性決定,意在喚醒港人和平理性示威,黃對有保安員受傷感到不安,願承擔責任。羅冠聰的報告亦指他願承擔責任,形容羅一路走來相當艱苦,當日行為是希望喚醒社會關注事件。周永康的報告則形容他有很強的責任感和公義感,能靠自身良好背景及自己思量作反省。
大狀稱裁決不輕
案中3名被告在不認罪的情况下仍被判社會服務令,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判服務令的主要考慮是被告有悔意,三子只要在裁決後有「遲來的悔意」,仍可作此判決。他又認為是次判刑並不輕,因被告需用休息時間去做義務工作反省自己的過錯。
立法會港島參選名單包括黃梓謙、劉嘉鴻、葉劉淑儀、何秀蘭、張國鈞、詹培忠、鄭錦滿、羅冠聰、沈志超、王維基、徐子見、司馬文、許智峯、陳淑莊、郭偉強。
【案件編號:ESCC2791/15】




前律師會長﹕控方若不滿 須證「不合理輕判」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指出,由於衝擊「公民廣場」案件引發的佔領運動規模有別於其他集結,難以相同案例比較,不評論判刑是重是輕,但指社會服務令在法律原則上等同監禁,若控方不滿,必須證明判決是「不合理程度的輕判」。
指服務令原則上等同監禁
案中3人分別被裁定非法集結、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等罪名,也是他們參與社運以來首度被定罪。裁判官昨判處周永康監禁3星期、緩刑1年,黃之鋒及羅冠聰則分別被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熊運信表示,社會服務令在法律原則上等同監禁,但前者是為達到「改過自新」的方針,監禁則為達到阻嚇作用;裁判官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年齡、是否初犯、背景報告是否正面等因素,決定最終判處服務令或入獄。
他續說,社會服務令的判決最多不超過240小時,所以判決達80至120小時屬於輕至中度。他不評論判刑是重是輕,但認為若控方有不滿,必須證明裁決達到「不合理程度的輕判」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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