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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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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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 |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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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世界遺產 | |
世界遺產城市聯盟 | |
世界遺產主題 | |
世界遺產(英語:World Heritage,法語:Patrimoine Mondial),又譯世界襲產,是一項由聯合國支持、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負責執行的國際公約建制,以保存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或文化處所為目的。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複合遺產三大類。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等非政府組織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1]
目錄
概述
甄選世界遺產的標準,簡而言之,是真實性與完整性。近年來,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在發展。《奈良文件》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以期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
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分為三種︰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及複合遺產。
其中所指的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計畫「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
世界文化遺產內容包括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場所(sites)。
紀念物(Monuments)係指建築物、具紀念意義之雕刻及繪畫、考古物件及構造、洞穴及綜合上述而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者。建築群(Group of building)係指獨立或集體的建築群,其風格樣式、均質性或地景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者。場所(Sites)包括了與自然諧調的人造物及考古遺址等區域,並在歷史、藝術以及學術上具有傑出普世價值者。
歷史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亞斯文大壩,可能會淹沒尼羅河谷裡的珍貴古蹟,比如阿布辛貝神殿。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阿布辛貝神殿和菲萊神殿等古蹟被仔細地分解,然後運到高地,再一塊塊地重組裝起來。
這個保護行動共耗資八千萬美元,其中有四千萬美元是由50多個國家集資的。這次行動被認為非常成功,並且促進了其它類似的保護行動,比如挽救義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遺址、印度尼西亞的婆羅浮屠等。
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同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起草了保護人類文化遺產的協定。
世界遺產公約
1965年美國倡議將文化和自然聯合起來進行保護。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提交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討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注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一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或破壞現象。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提名及登錄
提名過程
尋求登記的地域的擔當政府機關候選地推薦·暫定名單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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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評價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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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候選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現場調查報告 | 自然地遺產候選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現場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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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判斷登記推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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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最後審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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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登記 |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這被稱為預備名單,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然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篩選出一處遺產,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遺產中心會對如何準備一份詳盡的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幫助。
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會被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這兩個機構獨立地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一處遺產需要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錄入世界遺產。 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 (i)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 (ii)在某期間或某種文化圈裡對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鎮規劃、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促進人類價值的交流。
- (iii)呈現有關現存或者已經消失的文化傳統、文明的獨特或稀有之證據。
- (iv)關於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者建築及技術的組合,或者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 (v)代表某一個或數個文化的人類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範-特別是因為難以抗拒的歷史潮流而處於消滅危機的場合。
- (vi)具有顯著普遍價值的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連結(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該基準應最好與其他基準共同使用)。
- (vii)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 (viii)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 (ix)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行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 (x)擁有最重要及顯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態棲息地,包含從保育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符合普世價值的瀕臨絕種動物種。
以上1~6是判斷文化遺產的基準,7~10是判斷自然遺產的基準。
大多數已登錄的世界文化遺產都滿足以上的多款基準條例,少數隻滿足基準6的世界遺產是:原子彈爆炸圓頂屋(日本),格雷島(塞內加爾),奧斯威辛集中營(波蘭)等。全部的6項文化遺產基準都達到的有世界文化遺產2處:敦煌莫高窟(中國)和威尼斯(義大利),以及自然文化遺產的泰山(中國)一處。
多數世界自然遺產都能滿足上面多項基準條款,其中全部的4項判斷基準都達到的有:大堡礁(澳大利亞),次南極群島(紐西蘭),姆祿國家公園(馬來西亞),卡耐馬國家公園(委內瑞拉),貝加爾湖(俄羅斯),中國南方喀斯特以及三江併流等。
統計與紀錄
截止2013年6月的第37屆世界遺產年會,世界上共有世界遺產981項,其中文化遺產759項,自然遺產193項,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9項。總共有190個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中的160國擁有世界遺產。[1](說明:有1項位於主權有爭議的耶路撒冷,由約旦代為申請列入)。
各洲世界遺產數
區域 | 文化 | 自然 | 雙重 | 合計 |
---|---|---|---|---|
非洲 | 46 | 35 | 4 | 85 |
阿拉伯國家 | 63 | 4 | 2 | 69 |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 | 143 | 53 | 9 | 205註1 |
歐洲和北美洲 | 407 | 68 | 11 | 486註2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 | 90 | 36 | 3 | 129 |
合計 | 749 | 196 | 29 | 974 |
各國世界遺產數[編輯]
紀錄
- 最北的世界遺產:弗蘭格爾島自然保護區(N71 11) 俄羅斯
- 最南的世界遺產:麥誇里島(S54 35) 澳洲
- 最高的文化遺產建築:巴黎,塞納河沿岸的艾菲爾鐵塔(法國)
- 第一個被除名的世界遺產:阿拉伯羚羊保護區(阿曼,1994-2007)
- 第一個被除名的自然遺產:阿拉伯羚羊保護區(阿曼,1994-2007)
- 第一個被除名的文化遺產:德勒斯登易北河谷(德國,2004-2009)
- 首個爆發嚴重主權衝突的世界遺產:柏威夏寺(柬埔寨/泰國)
- 橫跨最多國家的世界遺產:斯特魯維測地弧(由芬蘭、白俄羅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挪威、摩爾多瓦、俄羅斯、瑞典、烏克蘭共10國擁有)
- 目前唯一未明確標示所在國的世界遺產:耶路撒冷老城及其城牆(由約旦代為申報)
- 首個被國家政府破壞的世界遺產:巴米揚谷的文化景觀和考古遺址(由當時阿富汗的塔利班政府所毀)
- 瀕危世界遺產最多的國家:剛果民主共和國
世界遺產列表
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
會議 | 年 | 日期 | 主辦城市 | 國家 |
1 | 1977年 | 6月27日-7月1日 | 巴黎 | 法國 |
2 | 1978年 | 9月5日-8日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美國 |
3 | 1979年 | 10月22日-26日 | 開羅和盧克索 | 埃及 |
4 | 1980年 | 9月1日-5日 | 巴黎 | 法國 |
5 | 1981年 | 10月26日-30日 | 雪梨 | 澳洲 |
6 | 1982年 | 12月13日-17日 | 巴黎 | 法國 |
7 | 1983年 | 12月5日-9日 | 佛羅倫斯 | 義大利 |
8 | 1984年 | 10月29日-11月2日 | 布宜諾斯艾利斯 | 阿根廷 |
9 | 1985年 | 12月2日-6日 | 巴黎 | 法國 |
10 | 1986年 | 11月24日-28日 | 巴黎 | 法國 |
11 | 1987年 | 12月7日-11日 | 巴黎 | 法國 |
12 | 1988年 | 12月5日-9日 | 巴西利亞 | 巴西 |
13 | 1989年 | 12月11日-15日 | 巴黎 | 法國 |
14 | 1990年 | 12月7日-12日 | 班芙 | 加拿大 |
15 | 1991年 | 12月9日-13日 | 迦太基 | 突尼西亞 |
16 | 1992年 | 12月7日-14日 | 聖菲 | 美國 |
17 | 1993年 | 12月6日-11日 | 卡塔赫納 | 哥倫比亞 |
18 | 1994年 | 12月12日-17日 | 普吉 | 泰國 |
19 | 1995年 | 12月4日-9日 | 柏林 | 德國 |
20 | 1996年 | 12月2日-7日 | 梅里達 | 墨西哥 |
21 | 1997年 | 12月1日-6日 | 那不勒斯 | 義大利 |
22 | 1998年 | 11月30日-12月5日 | 京都 | 日本 |
23 | 1999年 | 11月29日-12月4日 | 馬拉喀什 | 摩洛哥 |
24 | 2000年 | 11月27日-12月2日 | 凱恩斯 | 澳洲 |
25 | 2001年 | 12月11日-16日 | 赫爾辛基 | 芬蘭 |
26 | 2002年 | 6月24日-29日 | 布達佩斯 | 匈牙利 |
27 | 2003年 | 6月30日-7月5日 | 巴黎 | 法國 |
28 | 2004年 | 6月28日-7月7日 | 蘇州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29 | 2005年 | 7月10日-17日 | 德班 | 南非 |
30 | 2006年 | 7月8日-16日 | 維爾紐斯 | 立陶宛 |
31 | 2007年 | 6月23日-7月3日 | 基督城 | 紐西蘭 |
32 | 2008年 | 7月2日-10日 | 魁北克市 | 加拿大 |
33 | 2009年 | 6月22日-30日 | 塞維亞 | 西班牙 |
34 | 2010年 | 7月25日-8月3日 | 巴西利亞 | 巴西 |
35 | 2011年 | 6月19日-29日 | 巴黎 | 法國 |
36 | 2012年 | 6月24日-7月6日 | 聖彼得堡 | 俄羅斯 |
37 | 2013年 | 6月17日-6月27日 | 金邊 | 柬埔寨 |
爭議
目前所知有相當多關於世界遺產的爭議,有許多景點年復一年的爭取排上世界遺產名單,也有許多自然景觀面臨列為世界遺產保存或是人為開發的緊要關頭,更有一些已列為世界遺產的景點遭受嚴重的破壞。雖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世界遺產公約,並由締約國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與工作,但由於保護世界遺產的任務相當艱鉅,所需耗費的經費更是龐大,加上經常與經濟發展與工商開發互相牴觸,因此在保護監測與約束力方面,都與遺產地所在國的主權和該國所應負起的國際義務等事項上有所衝突而備受爭議。
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並不包括在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的範疇內,它們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兩項不同的計畫,互不相屬。中文媒體提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屢屢誤稱為世界遺產,實在不應混淆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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