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陳仲衡指出,法庭並非認為8名被告應放棄其政治信念,但他們應對公眾構成不便和痛苦感悔意,公眾理應獲得他們的道歉,但公眾從未得到被告的道歉,形容8名被告毫無悔意。
指各被告忽視市民使用道路需要
就辯方求情時指出,市民到場或因警方施放催淚彈,故無法肯定佔領是否因被告的煽惑行為而起。陳官表示,雖然陳健民於當年9月28日曾預計會有催淚彈,亦接納被告無法預料催淚彈帶來的影響,但陳官認為,各被告作出煽惑行為後,警方才施放催淚彈;各被告當時一心打算爭取普選,卻忽視平民百姓需要使用相關道路上班;各被告當時亦已準備違反法例,和接受法律責任。至於辯方投訴控方檢控延誤,陳官認為,控方的延誤屬合理,亦沒有對各被告造成不公。
為朱耀明為社會獻身感動
陳官指出,除了有案底的黃浩銘,確認其餘被告均有良好品格,又指出朱耀明和李永達因過去為香港服務超過30年,比其他被告更為突出,形容自己對朱耀明的求情信印象深刻,對他過去為社會獻身,尤其對他幫助濫藥者和愛滋病患者的行為感動。
就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被裁定罪成的「串謀犯公眾妨擾罪」,陳官指出,被告上述控罪不涉暴力,是出於爭取普選和保護被捕的學生領袖;亦不涉貪慾、憤怒和錢財,惟案件引起的行車道被阻塞的數目、參與佔領人數,和佔領的持續時間等,比過往涉及公眾妨擾的案例嚴重,判處罰款和社會服務令均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程度。陳官形容,監禁屬唯一選擇,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戴和陳的良好品格減刑兩個月,判二人即時監禁16個月。至於75歲的朱耀明,陳官因其年齡、健康狀况,和過往為社會的貢獻,決定判處緩刑兩年。
就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被裁定罪成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涉及金鐘添美道),陳官同樣接納上述控罪不涉暴力及源於爭取普選等理由,惟基於案件引起的嚴重程度,同樣認為監禁屬唯一選擇,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戴、陳、邵和鍾的良好品格減刑1個月,判監8個月,當中戴和陳的刑期與「串謀犯公眾妨擾罪」同期執行。但陳官指出,由於鍾耀華案發時年輕,應獲更生機會,故判鍾緩刑兩年。陳官又接納張秀賢的感化官報告,判他服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另被控的「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陳官採用同樣判刑標準,判邵家臻囚8個月;鍾耀華囚8個月,緩刑兩年;張秀賢服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與上述控罪同期執行。
就黃浩銘被裁定罪成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同涉金鐘分域碼頭街),陳官認為相關規模比較小,故均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判黃入獄8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至於李永達被裁定罪成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涉及金鐘夏慤道近添美道),陳官認為,夏慤道為主要幹道,連結中環、金鐘和灣仔,故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惟以李永達有良好品格,扣減一個月,判囚8個月,並因李過去為社會服務超過30年的貢獻,最終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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