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 星期三

佔中案審判




佔中案審判: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黃浩銘即時入獄,朱耀明、鍾耀華、李永達獲緩刑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及陳健民量刑最重,被判監16個月,邵家臻、黃浩銘被判8個月,即時入獄。陳淑莊因身體問題延後判刑。朱耀明、鍾耀華、李永達獲緩刑,張秀賢被判社會服務令。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90424-whatsnew-occupy-central-trial/?fbclid=IwAR14752YPjc6Ute-1RZXijwLdgXeoDlz-VmprVcRAHe5ojxc7GVr6NjKL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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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案判刑







佔中9人被控公眾妨擾罪一案,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黃浩銘須即時監禁8至16個月不等,當中以戴耀廷和陳健民的刑期最重。朱耀明鍾耀華李永達則被判緩刑;張秀賢被判服社會服務令;陳淑莊因健康問題,判刑押後至6月10日進行。
法官陳仲衡指出,法庭並非認為8名被告應放棄其政治信念,但他們應對公眾構成不便和痛苦感悔意,公眾理應獲得他們的道歉,但公眾從未得到被告的道歉,形容8名被告毫無悔意。

指各被告忽視市民使用道路需要

就辯方求情時指出,市民到場或因警方施放催淚彈,故無法肯定佔領是否因被告的煽惑行為而起。陳官表示,雖然陳健民於當年9月28日曾預計會有催淚彈,亦接納被告無法預料催淚彈帶來的影響,但陳官認為,各被告作出煽惑行為後,警方才施放催淚彈;各被告當時一心打算爭取普選,卻忽視平民百姓需要使用相關道路上班;各被告當時亦已準備違反法例,和接受法律責任。至於辯方投訴控方檢控延誤,陳官認為,控方的延誤屬合理,亦沒有對各被告造成不公。

為朱耀明為社會獻身感動

陳官指出,除了有案底的黃浩銘,確認其餘被告均有良好品格,又指出朱耀明和李永達因過去為香港服務超過30年,比其他被告更為突出,形容自己對朱耀明的求情信印象深刻,對他過去為社會獻身,尤其對他幫助濫藥者和愛滋病患者的行為感動。
就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被裁定罪成的「串謀犯公眾妨擾罪」,陳官指出,被告上述控罪不涉暴力,是出於爭取普選和保護被捕的學生領袖;亦不涉貪慾、憤怒和錢財,惟案件引起的行車道被阻塞的數目、參與佔領人數,和佔領的持續時間等,比過往涉及公眾妨擾的案例嚴重,判處罰款和社會服務令均不能反映控罪的嚴重程度。陳官形容,監禁屬唯一選擇,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戴和陳的良好品格減刑兩個月,判二人即時監禁16個月。至於75歲的朱耀明,陳官因其年齡、健康狀况,和過往為社會的貢獻,決定判處緩刑兩年。
就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被裁定罪成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涉及金鐘添美道),陳官同樣接納上述控罪不涉暴力及源於爭取普選等理由,惟基於案件引起的嚴重程度,同樣認為監禁屬唯一選擇,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戴、陳、邵和鍾的良好品格減刑1個月,判監8個月,當中戴和陳的刑期與「串謀犯公眾妨擾罪」同期執行。但陳官指出,由於鍾耀華案發時年輕,應獲更生機會,故判鍾緩刑兩年。陳官又接納張秀賢的感化官報告,判他服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另被控的「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陳官採用同樣判刑標準,判邵家臻囚8個月;鍾耀華囚8個月,緩刑兩年;張秀賢服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與上述控罪同期執行。
就黃浩銘被裁定罪成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同涉金鐘分域碼頭街),陳官認為相關規模比較小,故均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判黃入獄8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至於李永達被裁定罪成的「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涉及金鐘夏慤道近添美道),陳官認為,夏慤道為主要幹道,連結中環、金鐘和灣仔,故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惟以李永達有良好品格,扣減一個月,判囚8個月,並因李過去為社會服務超過30年的貢獻,最終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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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 星期二

佔領運動法庭裁決




佔領運動法庭裁決

佔領運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以及另外6名參與者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罪,法官陳仲衡宣讀裁決,指明白公民抗命在香港被認可,但對法庭而言,公民抗命並不是抗辯的理由,最終裁定三子首項「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成,但他們面對的「煽惑他人煽惑作出公眾妨擾」則罪名不成立,而三人另面對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名,只有朱耀明脫罪。
九名被告包括「佔中三子」戴耀廷(54歲)、陳健民(60歲)、朱耀明(75歲);立法會議員陳淑莊(47歲)、邵家臻(49歲);學聯前常委張秀賢(24歲)、鍾耀華(26歲);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30歲)及民主黨李永達(63歲)。
各人合共面對六項控罪,其中三子面對三項控罪,包括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作出公眾妨擾罪;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及黃浩銘面對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以及煽惑他人煽惑作出公眾妨擾罪;李永達則面對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

裁決一覽:




【案件編號:DCCC4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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