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01月03日 後佔中第19天



0103 佔中第19


【14歲女童一案或成香港司法制度及法治的衝擊】
- SocREC深入探討女童一案

於12月30日被少年法庭裁判官下令需於等候1月19日警方申請的兒童保護令審訊期間入住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的14歲女童於昨日獲保釋離開。惟在整個保護令申請、審訊、上訴的過程都引起社會激烈的討論及反彈,有不少市民認為警方是政治打壓,強行將女童及其父親分離以達嚇退抗爭者的效果。

女童原要在六合一院舍渡過2014年的除夕橫跨2015年,惟當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擔任女童代表律師後被即日釋放,當中引起一些市民質疑香港的司法制度的獨立性及上訴制度是否向社會知名人士或大律師傾斜(註:李柱銘為香港排名第一的資深大律師)。

少年法庭是香港專門處理16歲以下少年(除謀殺或其他嚴重罪行外)的罪行,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被賦予對18歲以下的青少年發出照顧及保護令(care or protection order)。對於是次女童一案,警方是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1)條向少年法庭申請照顧及保護令並向裁判官稱父親缺乏照顧女童的能力並要求女童由社署暫時照顧。為保障兒童權益,在一般情況下少年法庭的審訊內容、過程及判詞等均會保密,故對於警方以什麼理由或證據去認定女童父親無力照顧女童暫未能確認。

在正常情況下如被告對裁判官的裁決有異議時,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上訴,惟是次女童事件並非一個罪項經由裁判官定罪、頒發一個命令或裁決,而是少年法庭裁判官因應警方提供的理據判定女童父親未能照顧該女童並判女童在等候照顧或保護令審訊期間需由社署監管。根據2006年一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例,如少年法庭頒下一個照顧或保護令的話,上訴人代表律師只可以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C條向少年法庭申請解除或更改保護令,而不能以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13(1)條提出上訴,即高等法院沒有司法權限去處理(註1),然而是次女童事件的照顧或保護令的聆訊排期於2015年1月19日,即代表裁判官其實並未頒下任何照顧或保護令,故女童代表律師無法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C條申請解除或更改保護令,只可向少年法庭上訴。

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女童向少年法庭申請上訴被拒後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並於律政司不反對的情況下獲接納並允許保釋離開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高等法院昨日的判決疑似與2006年的案例有所衝突,惟因是次案件主角為兒童,所有內容圴為保密,沒有足夠資料去判定到底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以什麼理據向高等法院上訴而高等法院法官是以什麼理由接納其申請其釋放女童,本媒記者曾嘗試聯絡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希望就此訪問惟未獲回應。

事實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於2005年一份法律改革報告指出《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限制了被認為需要照顧或保護的兒童的親人或有關人士向法庭申請任命成為監護人,因為現時法例規定申請人必須由社署署長授權,惟授權過程需時並在本質上違背了「照顧及保護」這原意。除此之外,報告亦有指出現時法例於照顧或保養令在審訊程序中並沒有列明兒童的監護人有上訴的權利,而其父母或監護人亦無法申請法援,因法例亦沒有列明其監護人或父母為照顧或保護令司法程序的一方。最後,報告認為有關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法例裡有一些矛盾的地方,而這些矛盾應盡快處理,除非有非法強烈的政策原因去保留這些矛盾。(註2)

另外,在高等法院釋放女童時用了保釋一詞,保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法庭可下令被控人獲准保釋,惟是次女童是因警方懷疑她沒有獲得合適照顧而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向少年法庭申請照顧及保護令,而非刑事控告女童。故女童一案因審訊內容保密的關係引起了眾多疑團,包括
1. 何以高等法院會受理代表女童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的上訴?

2. 在仍未正式審理警方申請的照顧或保護令前,何以少年法庭裁判官便疑似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1)(d)條判女童需交由社署暫時看管,當中所考慮的原因或理據到底是什麼?

3. 事實上裁判官可以根據第34(1)條委任其他願意照顧女童的人士暫時看管女童。在《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下有關照顧或保護令必須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大依歸(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那裁判官到底以什麼原因認為社署看管女童會比交由女童其他親人或者其他願意看管她的人士去照顧女童是對女童有最大利益?

4. 高等法院以「保釋」一詞釋放女童,而保釋是涉及刑事訴訟程序,那警方是否同時刑事控告女童? 而高等法院稱保釋是「控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批準的,那是否代表著女童已經被刑事落案起訴,案件己有控方及被告?

香港擁有完善及公平的司法制度,惟雨傘革命爆發後社會充斥著言論認為司法制度已向政權傾斜。女童一案因保密關係而充滿疑團,若這些疑團沒有得到解答,或對香港法治及司法制度造成嚴重衝擊。

編按:本文並非指出現時司法制度或法治出現問題,而是因為女童一案在保護兒童的原則下所有審訊過程和內容均為保密,故引起一系列有關的疑團。

註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祥 [2006] HKCFI 1544; HCMA 1077/2005 (12 January 2006)
http://www.hklii.hk/chi/hk/cases/hkcfi/2006/1544.html
註2:Page 62 of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HONG KONG REPORT CHILD CUSTODY AND ACCESS
http://www.hkreform.gov.hk/en/docs/raccess-e.pdf
有關法例
1. 《裁判官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A1A1…/$FILE/CAP_227_c_b5.pdf
2.《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56DB…/$FILE/CAP_213_c_b5.pdf
3.《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91A6…/$FILE/CAP_221_c_b5.pdf






陳弘毅倡捆綁名單制 「守尾門」倒退小圈子選舉
http://hkdash.com/?p=7375

陳弘毅倡捆綁名單制 白票過半將倒退小圈子選舉《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於12月29日電臺節目中提倡捆綁式名單制,將不論泛民及建制的侯選人都放在同一名單,一同捆綁「出閘」,供市民投票。而當選民票數中白票逾半,則選舉失效,原本僅負責提名的提名委員會,將還原至選舉委員會,並選出臨時行政長官,數百萬香港選民的普選權隨時不保。


陳弘毅在節目指,在固有人大831的落閘式框架下,可採用「名單提名」制。有別於以往每個打算參選的人士都需獲提委會過半委員支持,此方案把所有侯選人,包括不同陣營人士,都放入一張名單内,一同「出閘」讓廣大選民投票,選出最終的行政長官,要麽則名單上所有人一同落選。若選民於普選中白票過半數,選舉則自動無效,發揮監督選舉的「守尾門」功效。陳又指,屆時提委會可自行選出臨時性的行政長官,爲期二至三年,變相倒退爲原本的小圈子選舉,市民要在提委會内定的名單中(最多3人)挑選心義侯選人,或將普選行政長官的權力拱手讓回選舉委員會。

稱具問責果效 泛民有保留

陳續稱,選民投白票,對促進提委會問責性有正面果效,可令提委會做好工作。而綑綁式名單制產生較多不同派別候選人的可能性亦較高。他認為,方案令市民而非泛民,有選擇權決定提委會選出的候選人,唯陳承認中央采納的可能性不高。民主黨主席劉慧卿稱「白票守尾門」扭曲普選原意,公民黨黨魁梁家傑重申在8.31框架下的方案,泛民勢必反對。

范徐麗泰表示無衝突

對於引入「白票守尾門」機制,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陳的建議與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有關普選的決定沒有衝突,但她強調行政長官選舉方法不能夠與其他選舉相差太遠,白票如何處理都要考慮。

英「NOTA」制 白票多須重選


近年各地愈來愈多組織爭取倡議選票內設「NOTA」,指「None of The Above」,並要求若「NOTA」佔多即要重選。哥倫比亞總統選舉則以「兩輪制」舉行,候選人在首輪獲過半票數才可當選,若白票逾半數便需重選。




「白票守尾門」修補831 為過政改關包裝假普選


這邊廂,特區政府開始放風,透露將於下周三展開第二階段的政改諮詢,但同時不會有任何的具體方案;那邊廂,有人就開始不停造勢,似要力捧由港大法律系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提出的「白票守尾門」機制。先有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直言,技術上並非不可行,亦無牴觸《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而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更稱,看不到建議與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有關普選的決定有衝突,似乎令人對「白票守尾門」充滿遐想,成為政改「前行一步」的契機,甚至為人大框架下的政改方案帶來了曙光。

關於特首選舉以「白票守尾門」,是指把選舉中未有填寫的選票由廢票當成白票統計,假如提名委員會提名三個特首候選人,而選民認為三個都「揀唔落手」,又或者不滿如此的假普選制度,屆時投下白票,而當白票佔總票數過半,就需要重新啟動提名程序,變相令選民擁有「否決權」。

「白票」過半機率幾乎無望

作為愛國力量一份子,但同時相對有著較開明思想,陳弘毅的建議應先被肯定,最少他應該是冀盼香港政制不會原地踏步,而嘗試修補人大常委會連落三閘的「831決定」,以至希冀市民以為自己可以手握「保險掣」的情況下,改為願意接受政改方案。事實上,就連被視為民主黨大腦又同時跟林鄭交情非淺的港大學者羅致光,也對「白票守尾門」的建議態度正面,甚至認為由於出現白票過半機率很低,故中央接受程度較高。

必須指出,出現白票過半機率很低,不代表不會出現,故如果中央是希望萬無一失,所謂的「白票守尾門」建議,最終仍會因此不受青睞;但反過來看,如此方案卻其實暗藏殺機,隨時猶如糖衣包裝的毒藥,令爭取真著選的市民以為擁有「否決權」,但其實卻無從實現。

其實,就連羅致光也承認,「白票守尾門」方案門檻相當高。簡單不過的數學,當選舉有著三個候選人,如果要爭取白票過半數,其實就變相加入第四名的「隱形候選人」,而「它」的目標還要是爭取過半數的選票,但由於「它」不是真正的候選人,故不會有機會平等地宣傳,所以先天上必然處於劣勢。

泛民選票未必夠數啟動否決權

再粗略計算,假設400萬的登記選民(並非梁特常訛稱的500萬),當真的有超高的七成投票率,即屆時會有280萬人投票,要以「白票守尾門」,即起碼要140萬零一票人投下白票。須知道,在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中,泛民在地區直選的總得票,也只得不足102萬,在超區中的得票更只得80.7萬票,所以要否決,實談何容易。而如果「否決權」其實是「得物無所用」,難道港人到時就只能無奈接受一個經假普選而產生的特首嗎?

但話分兩頭,這個「白票守尾門」建議假如成真,就隨時出現更嚴重的憲制危機。

現時的特首選舉安排,是在新一屆特首任期前三個多月舉行的,但各候選人就在起碼要在7個月前宣布參選,並展開競選工程。換言之,整個選舉需要起碼花上半年時間。然而,如果經「白票守尾門」否決了三名候選人,整場選舉需要推倒重來,候選人先要再爭取提名委員會支持,繼而再接受一人一票的洗禮,現實是根本來不及產生出新特首,更何況,誰能保證白票不會再「發神經」再「癲」一次呢?

特首若懸空暫未有機制作處理

問題是,特首之位卻不等人,懸空的日子,特區政府難道要空轉?

根據《基本法》,當中有清晰條文嚴格規定了特首選舉的產生,包括在第45條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由於人大已決定出「普選」辨法,故特首只得「普選產生」一途而不能再「協商」。

根據《基本法》第53條,是有機制指出當行政長官缺位期間,職務代理可依次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但由於是新一屆的任期,而《基本法》第48條第(五)款列明:「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包括各司局長),當行政長官也尚未產生,又何來有「提名」,故上一屆的司局長,理論上都要「卸任」,又何來署任人選?當中還未計按《基本法》第55條,「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即到時連行政會議都會真空,意味有關日子,政府既不可以作出重要決策,更不能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由此可見,「白票守尾門」其實有機會成為特區政府運作的災難,亦跟多處的《基本法》存在矛盾,曾鈺成及范徐麗泰卻聲稱不存在牴觸及衝突,根本是在誤導市民,甚至是對特區政府的憲制不負責任,有違習近平所言的「依法治國」精神。

當然,有關建議也提到,一旦白票過半,就由提委會委任臨時特首,但如此一來,上述由特首提名主要官員及委任行會成員的問題也依然存在,而且徒添其後再選出來的特首的尷尬。從這個方面看,也可反映出此乃權宜之計,思慮十分不周。

事實更是,認為「白票守尾門」可行的想法,恐怕也再次反映他們對《基本法》,是隨時隨意地演繹。因為根據反對公民提名的邏輯,是因為《基本法》並沒有列明可以有公民提名,故實屬「違法」;既然如此,《基本法》也沒有任何提及「白票」的條文,那又何來「合法」的基礎,更遑論也沒有條文指選民可以有「否決權」,故可以把「至高無上」之特委會推薦的候選人也否決,又怎會被容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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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子山再現巨型直幡

獅子山再次發現被人掛上「我要真普選」的黃色直幡。

該幅直幡面積約3米乘15米,掛在獅子山頭的石崖上,寫有「我要真普選」五個字,頂部有雨傘圖案。警方在清晨7時許接到市民報案,已經聯絡相關部門處理。

自去年十月開始,獅子山過去先後3次發現被人掛上「我要真普選」的直幡,最近一次發生在星期一。

警方七時許接到市民報案,已聯絡漁護處處理,下午一點前已被拆走。






【四眼哥哥:獄中反思小記】

2014年12月26日,Boxing Day,這年的聖誕節禮物由裁判官為我揭曉──拒絕擔保,即時還押。

從被捕一刻起我從沒幻想過可以安然無恙離開警署或法庭。自928群眾為了支援學生而衝出夏慤道一刻,已有被捕的心理準備;被防暴隊舉起長槍瞄準指嚇一剎那,已有流血犧牲的覺悟;從首次被捕那天起,已有面對監禁的意志。所以,這一切,既來之,則安之。

第一晚躺在囚室的寒玉床上,並沒治癒身上仍未痊癒之傷,反而令我輾轉反側,徹夜難眠。閉起雙眼我最掛念誰?必定是前線的戰友,特別是堅守旺角多時的義士。 胡椒噴霧、催淚彈、黑幫衝擊旺角、反包圍成功、金鐘道、龍和道、光復旺角、金鐘大台、包圍政總等一幕幕場面不停徘徊腦海中……

然而,被警棍重擊之傷,遠遠不及被同路人出賣之痛!所以才有跟理念相近的人成立「學生前線」之意。可悲的是,我們的定位腹背受敵,壓力之大非事前所能想像;可笑的是,被捕還押,失去自由之身時才有一絲喘息的機會。

鐵窗可監禁我的自由之身,監獄可阻擋我接收資訊的自由,卻永遠禁止不了自由的思想。反思整場雨傘革命,可以馬後炮地說關鍵在於928之後的幾天,特別是最多人的929當晚。簡單而言,當時的領袖或群眾都恐懼、都誤判、都應該愧疚。只有少數人清醒知道要速戰速決,遺憾的是這關鍵少數未能推動大多數去行動。 

詳細的分析,以後有時間會再跟大家討論。我由心底裡真誠的相信,只有揉合和理非非及勇武派的力量,革命才會真正的成功!但面對高牆與雞蛋的問題,我永遠站在雞蛋那邊!這條路會很難行,但我無怨無悔。







粉筆少女給港人的信

給關心我的各位哥哥姐姐:

您們好,我是粉筆少女。自被捕後,我一直得到不少人的關心及以不同的方法聲援,我實在很感動亦不再覺得孤單。

但始終我只有14歲,是一個普通的中三學生,忽然這麼多的事情發生了,我及家人實在應付不來。我得到李柱銘資深大律師的建議,希望在我19日返回兒童庭的這段期間,你們(尤其是記者哥哥及姐姐)可以给我們一點空間,我們一家只想安靜地携手面對,所以會謝絕一切訪問。在這兩個多星期,我只希望與家人維持更緊密的關係,並留在家中進行思考。

疼惜我的哥哥姐姐,希望你們會明白及體諒我。多謝你們的關心及鼓勵,我一定會繼續努力讀書,不會辜負大家對我的支持及期望。

粉筆少女謹上
2015年1月3日

最大的愛護是尊重。請尊重她。









順時序記錄

20:20

[社民連成立八周年誌慶暨籌款晚宴]
社民連成立八周年誌慶暨籌款晚宴,在旺角倫敦大酒樓舉辦,長毛和黃浩銘一眾人等向來賓舉杯致謝 。




20:23 

大家食完晚飯,就出嚟鳩嗚當散步。李生、錢阿姨等人都已經整裝待發了! 畫家都開緊檔畫畫 旺角見!!






20:50 

菜街行人專用區內各檔後都出力表演李生繼續不屈不撓舉牌撐鳩嗚但頭先街坊話藍屍出動挑釁李生講唔夠人又走左佬好心藍屍咪咁龜縮啦!











22:01 

起行不久藍絲發難想圍黃絲及辱罵畫家話佢黐線







22:06 

反黑到場趕人上行人路現繼續推撞




22:16

旗手到開咪宣佈行人專用區結束











23:00 

【畫家菜街開檔被捕 街頭藝術不被重視】
於昔日旺角佔領區活躍及多次參與「鳩嗚團」,有「畫家」之稱的藝術工作者潘先生在西洋菜南街開檔,被警方勸喻他離開及後變成拘捕。

「畫家」起初回應該段時間行人專用區仍未解除而跟警員理論,未幾有人聲稱被潘先生襲擊,其後潘先生被拘捕帶上警車。

後來有警員在西洋菜南街現場收拾潘先生隨行物品上警車,現時載著潘先生的警車已駛離現場。

旺角西洋菜南街每逢周六日及共眾假期的夜晚亦設有行人專用區及眾集了不少藝術工作者設置路邊攤檔。

油尖旺區議會亦就有關問題多次向警方及政府反映意見,指有關的無牌營業對區內的影響,唯多年來政府亦不能解決相關問題。

不少於西洋菜南街行人專用區活躍的藝術工作者反指是政府對街頭藝術毫無支援及沒有提供適合場地。事實上,政府曾於不少地方嘗試設置藝墟,但大多因人流不理想而不受藝術工作者歡迎。






旺角西洋菜街一男子被捕情況





23:50 【菜街氣氛平靜 警方減少派員】

旺角西洋菜南街及鼓油街一帶現場大致平靜,有不少撑黃雨傘的市民聚集。
警察開始換班,比例大概是走兩名警察入一名警察,即現場一半警力會撤退。










23:58 【藍絲散去 警收橙帶】

旺角現場,西洋菜南街百老匯戲院附近聚集的懷疑藍絲帶已經散去。
警方正在收回早前所設立的橙色封鎖膠帶,在對面聚集荷李活商業中心的撐黃傘人士高呼「警察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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